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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依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第十
    點之一規定,受理地上權得標人申請以地上權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
    貸款繳納權利金案件,爰訂定本注意事項,俾資遵循。

二、招標機關審核地上權得標人申請抵押貸款繳納權利金案件,應依實施
    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辦理貸款繳納權利金之得標人,應於得標之次日起五日內向招標
    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內容應包含洽貸金融機構全銜、地址、擬貸金
    額、債權存續期間及附具承諾書承諾於將來地上建物完成建築辦竣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後,三個月內就建物增加部分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並就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並先行繳納權利金三成
    以上之款項(以下簡稱自備款)。招標機關依規定審核並同意後,應
    即函復得標人,並以副本將招標須知暨相關附件連同金融機構應承諾
    履行事項之空白承諾書函送得標人洽貸之金融機構辦理。招標機關如
    不同意得標人之申請,應即通知得標人於公告原定繳款期限內繳清權
    利金。
    前項自備款,原繳保證金可予充抵。

四、金融機構於收到招標機關副知函後,應於期限內(得標次日起二十五
    日內)就核准貸款與否及如准貸款其貸款金額核復招標機關並函知得
    標人。准予貸款者,應連同左列已用印文件函送招標機關: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聲請書一份。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二份。
  (三)委託書一份。
  (四)得標人身分證明文件一份。
  (五)得標人印鑑證明一份。
  (六)承諾書一份。(格式如附件)
  (七)其他應附文件。

五、招標機關於收到前點文件後,應即會同得標人申辦地上權及抵押權設
    定登記,並於辦妥登記後,將設定抵押權之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及登記簿謄本送金融機構並通知得標人(如核貸金額不足者應一併通
    知繳納)。得標人應請求金融機構於公告原定繳款期限內將貸款金額
    撥繳國庫。
    招標機關於得標人應繳之權利金全部付清後,將設定地上權之契約書
    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交付得標人。

六、得標人辦理貸款繳納權利金,應繳之有關費用,均應由得標人負擔。

七、得標人繳納自備款後,未能辦妥貸款繳納手續者,招標機關應通知得
    標人於公告原定繳款期限內繳清權利金,未依限辦理者,則依投標須
    知第十四點規定處理。自備款扣除保證金後無息退還。

八、凡依規定辦理貸款之案件,應設專簿、編號登記列管。地上權人將地
    上權轉讓或有違約情事發生時,招標機關於通知依法處理中,得適時
    函知貸款之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