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贈與之國有動產,指國內之國有財產,其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 其價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並具使用效能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 備及其他雜項設備。
依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一、(一)及五有關財產之定義規定,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