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贈與之國有動產,指國內之國有財產,其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
其價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並具使用效能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
備及其他雜項設備。
〔立法理由〕
依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一、(一)及五有關財產之定義規定,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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