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列受贈人申請國有動產贈與時,應敘明用 途,申請該動產之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由該動產主管機關 報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贈與手續。其屬公用財產,應於報請核定 贈與時,一併報請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國有動產依行政院核定計畫購置提供地方自治團體使用者,由該動產管理 機關逕行辦理贈與手續。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款次修正,修正第一項所引款次。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