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列受贈人申請國有動產贈與時,應敘明用
途,申請該動產之管理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由該動產主管機關
報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贈與手續。其屬公用財產,應於報請核定
贈與時,一併報請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國有動產依行政院核定計畫購置提供地方自治團體使用者,由該動產管理
機關逕行辦理贈與手續。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款次修正,修正第一項所引款次。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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