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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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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未登記土地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依法放租,且無前 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承租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承領。 前項土地於地籍測量登記後,經依規定編定為非養殖用地者,不予放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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