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房屋與國有土地上非國有房屋毀損處理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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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國有房屋與國有土地上非
  國有房屋之毀損事宜,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本
  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國有房屋,包括國有土地與非國有土地上之國有非公
  用房屋。
三、國有房屋毀損時,本局所屬分支機構於獲悉後,應即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派員勘查,攝取照片。
  (二)函請有關機關證明毀損狀況。
  (三)對於非自然災害所造成之毀損,並應函請當地警察機關查告偵辦
    結果。
    國有土地上之非國有房屋毀損時,本局所屬分支機構於獲悉後,應即
  依前項第(一)(二)款規定辦理。
四、國有房屋毀損,經當地警察機關查告偵辦結果,其判明責任有歸屬者
  ,應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損毀責任,如經判明為直接管理人員或使用
  人之故意或過失者,應即依照國有財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五、國有房屋毀損,除經修復者外,應取具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
  定之有關證明文件,陳報本局,依照行政院所頒「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
  核定金額表」規定程序核准或核轉審計部核准後,異動或註銷產帳,並
  辦理消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