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及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依據「國家資產經
營管理一元化執行要點」(以下簡稱一元化執行要點)及「國家資產
經營管理原則」(以下簡稱管理原則),接管各機關、學校、國營事
業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經管之國家資產,為期健全接管程序,
充分掌握資訊,整體規劃後續處理方案,提高國家資產運用效益,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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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範圍依一元化執行要點及管理原則,檢討收回各管理機關不再作
為公用或不作價投資或留用,由國產局依法處理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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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原則
(一)掌握正確不動產資訊,作為決策及處理依據,以促進不動產合理
有效利用。
(二)維持公地公用原則,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或公務需用之不動
產,優先提供公用。
(三)篩選高價值之建築基地辦理標售、委託經營或改良利用,以挹注
國庫,並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四)積極處理被占用不動產,依法辦理出租、出售或排除占用,並追
收使用補償金,以增裕庫收,兼顧社會公平正義。
(五)閒置之廠區或大面積之土地或低度利用之土地,於依法處理前,
加強巡查列管,避免被占用或製造髒亂並與地方政府或公營事業
積極研議改良利用或委託管理、委託經營,提昇利用效率。
(六)畸零狹小、毗鄰或夾雜於私人土地,不易整體規劃利用或維護管
理之不動產,辦理讓售、標售、委託管理、委託經營,或提供私
人辦理綠美化或改良利用。
(七)其他提高不動產運用效益之管理與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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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機關移交處理作業
(一)先期作業(各管理機關資產檢討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一)
1.由管理機關依一元化執行要點及管理原則檢討所經管之不動產。
2.檢討結果陳報其主管機關審核。
3.管理機關因改制或公司化、民營化,辦理作價投資公司或檢討留
用後,擬移交之不動產數量較多時,得由國產局先邀集管理機關
及其主管機關會商,瞭解擬移交之不動產種類、數量、管理使用
情形、財產來源等基本資料,並讓管理機關(構)瞭解接管處理
程序,以及應配合之事項。
4.依一元化執行要點及管理原則規定應提報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
會者,由主管機關將審核結果先送專案小組或工作小組審議,再
提報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並依核定結果辦理;無須提報者
,逕由主管機關函請財政部依法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二)變更非公用或移轉國有
經核定應移交國產局接管之不動產,作業方式如下:
1.一般國有公用財產,由原管理機關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五條規定及「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配合辦理
事項」,陳報主管機關函請財政部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2.屬於公司組織之財產,先辦理財產減資(值)作業,再以捐贈方
式移轉為國有。
(三)實地點交及資料移交
1.變更為非公用或捐贈移轉國有之不動產,應由原管理機關訂期函
知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辦理實地點交。
2.應行移交之財產,其有關原始接管,或購置資料案卷及租約,產
權憑證等,應一併列冊移交;其提供使用、出租收益、設定權利
或負擔稅捐繳納等情形,並於移交清冊備註欄逐一註明。
(四)作業時程及分工,如附表二「原管理機關移交作業時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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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產局接管及後續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三,接管處理作業時程表
如附表四)
(一)接管作業
1.接管登記:
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接管財產後,應即囑託市縣地政機
關或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
國產局。
2.清(勘)查:接管之不動產,由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依
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清查作業程序」及「國有非公用土地全面
清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清(勘)查。
3.分割:對於清(勘)查結果,同一不動產為二戶以上使用者,應
依其使用位置面積,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測量,但分割時以不影
響其利用價值為原則。
(二)產籍管理
1.建立產籍:由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依據「國有非公用財
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將接管之財產,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
統辦理資料登錄。
2.產籍異動與運用:遇有分割、撥用、收益及處分等原因,及時異
動資料,保持產籍資料常新,並依產籍資料編製財產統計報表及
分佈情形,作為施政參考。
(三)專案處理作業
適宜整體規劃使用之大面積國有土地或閒置之廠房,得依下列程序
專案處理:
1.不動產標的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由國產局或各地區辦事處(
分處)查明使用分區(使用編定)、依法容許使用項目、地價、
建蔽率、容積率及鄰近道路、公共設施等資料,並洽詢國土規劃
、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規劃權責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
供有關各該不動產開發規劃及實施期程之相關資料,造冊整理及
分析。
2.研究使用方案及處理方式
(1)公開資訊,徵詢使用方案及處理方式。
(2)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研究使用方案及處理方式。
(3)自行研究使用方案及處理方式。
3.召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研商
研擬之使用方案及處理方式,由國產局邀集專家學者、行政院經
建會、研考會、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地方政府、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研商。
4.評估最適當使用方案及擬訂處理方式
(1)由國產局或各地區辦事處(分處)依據研商結果,評估利弊得
失,研擬最適當使用方案。
(2)依研擬之使用方案,就所接管不動產究由需地機關辦理撥用,
或由國產局以出租、讓售、標售、委託管理、委託經營、綠美
化或改良利用等提供與需用土地人,擬訂具體處理方式。
5.審議
重大或政策性案件,先提報專案小組或工作小組審議,再提報委
員會。
6.核定
經委員會審定後,或無須提報審定之案件,視處理方式依規定由
國產局逕行核定,或陳報財政部、行政院核定;不涉及使用分區
或用地變更者,逕依核定結果執行。
7.辦理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
核定之處理方式如涉及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者,洽主管機關辦理
變更後據以執行。
(四)撥用作業: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及經主管機關劃設為專區(如,文化
創意園區)等者,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及有關規定洽請需地機
關辦理撥用,俾管用合一。
(五)占用處理及訴訟作業: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符合國有財
產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得以出租、讓售、專案讓售、視為空地標
售、現狀標售或委託經營等方式處理。無法依上述方式處理之被占
用不動產,應通知占用人自行拆除或騰空交還。占用人拒不配合辦
理者,得斟酌占用情節,以民事訴訟排除,違反相關法律或使用管
制者,通知或協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或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
移請地方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檢察機關告訴。
(六)租賃作業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以出租方式提供需用者使用,為促進土地有效利
用方式之一,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出租方式如下:
1.逕予出租: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規定或其
他法令得予出租規定者,得辦理出租。
2.標租:適宜辦理標租之基(房)地,依據「國有非公用基(房)
地標租作業程序」辦理標租。
3.放租:耕地、海岸地,符合「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或「國有
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規定者,得辦理放租。
(七)處分作業
無保留公用或自行開發利用必要,亦無妨礙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定者,為促進土地利用,減輕管理負擔,增裕國庫收入
,得依法以下列方式處分:
1.讓售:
(1)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
,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2)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
,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
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3)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
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
(4)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
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褔利事業或慈善救
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5)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
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得予讓售。
(6)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
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
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本法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證
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
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
土地現值計價。
2.專案讓售: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或行政院核准讓售。
3.標售: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
地,並無預定用途者,得予標售;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使用
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應收回
標售。
4.現狀標售: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財政部核准
按現狀接管處理者、接管時已有墳墓或已作墓地使用者,以及使
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因情形特殊,急待
處理者,得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
(八)委託經營
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國有非公用
財產委託經營,原則上應由國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以公開招
標方式為之。但配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需要或各級政府公
共建設需要,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獲准整體開發者、與相鄰地
合併使用有利於整體規劃,提升利用價值者,以及使用情形或位置
情形確屬特殊者,得專案核准委託特定受託人經營。
(九)委託管理
適合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管理者,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規定
辦理委託管理。
(十)提供綠美化
短期內尚無處分計畫之土地,提供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實施綠美化
。
(十一)改良利用作業
1.設定地上權:國有非公用土地經規劃利用後,符合「國有非公
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規定,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
上,可供單獨開發建築使用,不宜標售而適宜設定地上權者,
得辦理設定地上權。但基地興建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公寓大廈,
應避免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以免造成日後管理困擾。
2.改良土地、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或其他非興建房屋之專案
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
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辦理改良土地或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
或其他非興建房屋之事業。
3.依其他法律辦理改良利用
(1)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農地重劃條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條例等法令辦理。
(2)區段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配合參與,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
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
(3)都市更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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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統計: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每半年應將下列不動產資料統計
(格式如附表五、六)報國產局,由國產局將執行情形提報國家資產
經營管理委員會。
(一)接管之筆數、面積、產價。
(二)已撥用之筆數、面積。
(三)占用地處理及使用補償金收入。
(四)已出租、出售之筆數、面積,及租金、售價收入。
(五)改良利用之筆數、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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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制及考核
(一)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業務檢核要點」實施檢核,國產局並得隨
時派員了解各地區辦事處(分處)之執行情形。
(二)對於具有卓越績效或辦理不力者,依規定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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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提報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備查後,由財政部核定實施。
附表二
原管理機關移交作業時程表
┌──────┬──────────┬─────┐
│ 工作項目 │作 業 時 程│承辦單位 │
├──────┼──────────┼─────┤
│先期作業 │各管理機關依一元化執│各管理機關│
│ │行要點或管理要點適時│ │
│ │辦理,或配合民營化作│ │
│ │業時程適時辦理 │ │
├──────┼──────────┼─────┤
│變更非公用或│於核定後一個月內完成│原管理機關│
│移轉國有 │變更非公用財產,或於│國產局 │
│ │完成減資(值)作業一│ │
│ │個月內完成移轉國有登│ │
│ │記 │ │
├──────┼──────────┼─────┤
│實地點交及資│管理機關變更為國產局│原管理機關│
│料移交 │,或移轉為國有後一個│國產局各地│
│ │月內完成點交及資料移│區辦事處(│
│ │交 │分處) │
└──────┴──────────┴─────┘
附表四
國產局接管及處理作業時程表
┌──┬───────────────┬────┐
│工作│作 業 時 程 │承辦單位│
│項目│ │ │
├──┼───────────────┼────┤
│接管│一、清(勘)查:接管後一個月內│國產局各│
│作業│ 完成清(勘)查 │地區辦事│
│ │二、分割:視需要適時辦理 │處(分處│
│ │ │) │
├──┼───────────────┼────┤
│產籍│清(勘)查或分割後,七日內完成│國產局各│
│管理│產籍資料登錄 │地區辦事│
│ │ │處(分處│
│ │ │) │
├──┼────────┬──────┼────┤
│專案│一、不動產標的資│十日 │國產局各│
│處理│ 料之蒐集整理分│ │地區辦事│
│作業│ 析 │ │處(分處│
│ ├────────┼──────┤) │
│ │二、研究使用方案│配合研究計畫│ │
│ │ 及處理方式 │期程辦理 │ │
│ ├────────┼──────┤ │
│ │三、召集專家學者│七日 │ │
│ │ 及相關機關研商│ │ │
│ ├────────┼──────┤ │
│ │四、評估最適當使│十四日 │ │
│ │ 用方案及擬訂處│ │ │
│ │ 理方式 │ │ │
│ ├────────┼──────┤ │
│ │五、審議(提報專│配合議程處理│ │
│ │ 案小組或工作小│ │ │
│ │ 組審議,再提報│ │ │
│ │ 委員會) │ │ │
│ ├────────┼──────┤ │
│ │六、核定 │三日 │ │
│ ├────────┼──────┤ │
│ │七、辦理使用分區│配合主管機關│ │
│ │ 或用地變更 │作業時程辦理│ │
├──┼────────┼──────┼────┤
│管理│一、撥用 │申撥案受理後│國產局各│
│、處│ │依公文處理時│地區辦事│
│分及│ │限辦理 │處(分處│
│改良├────────┼──────┤) │
│利用│二、占用處理及訴│通知申租、購│ │
│ │ 訟 │或追收使用補│ │
│ │ │償金十日,訴│ │
│ │ │訟案配合法院│ │
│ │ │審理時間辦理│ │
│ ├────────┼──────┤ │
│ │三、租賃作業(依│十日 │ │
│ │ 申租、申購及過│ │ │
│ │ 戶換約作業時間│ │ │
│ │ 表) │ │ │
│ ├────────┼──────┤ │
│ │四、處分作業(依│十日 │ │
│ │ 申租、申購及過│ │ │
│ │ 戶換約作業時間│ │ │
│ │ 表) │ │ │
│ ├────────┼──────┤ │
│ │五、委託經營 │受理後依公文│ │
│ │ │處理時限辦理│ │
│ ├────────┼──────┤ │
│ │六、委託管理 │受理後依公文│ │
│ │ │處理時限辦理│ │
│ ├────────┼──────┤ │
│ │七、提供綠美化 │受理後依公文│ │
│ │ │處理時限辦理│ │
│ ├────────┼──────┤ │
│ │八、改良利用作業│受理後依公文│ │
│ │ │處理時限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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