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國家資產處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及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依據「國家資產經
    營管理一元化執行要點」(以下簡稱一元化執行要點)及「國家資產
    經營管理原則」(以下簡稱管理原則),接管各機關、學校、國營事
    業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經管之國家資產,為期健全接管程序,
    充分掌握資訊,整體規劃後續處理方案,提高國家資產運用效益,特
    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範圍依一元化執行要點及管理原則,檢討收回各管理機關不再作
    為公用或不作價投資或留用,由國產局依法處理之不動產。

三、處理原則
  (一)掌握正確不動產資訊,作為決策及處理依據,以促進不動產合理
        有效利用。
  (二)維持公地公用原則,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或公務需用之不動
        產,優先提供公用。
  (三)篩選高價值之建築基地辦理標售、委託經營或改良利用,以挹注
        國庫,並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四)積極處理被占用不動產,依法辦理出租、出售或排除占用,並追
        收使用補償金,以增裕庫收,兼顧社會公平正義。
  (五)閒置之廠區或大面積之土地或低度利用之土地,於依法處理前,
        加強巡查列管,避免被占用或製造髒亂並與地方政府或公營事業
        積極研議改良利用或委託管理、委託經營,提昇利用效率。
  (六)畸零狹小、毗鄰或夾雜於私人土地,不易整體規劃利用或維護管
        理之不動產,辦理讓售、標售、委託管理、委託經營,或提供私
        人辦理綠美化或改良利用。
  (七)其他提高不動產運用效益之管理與處分原則。

四、管理機關移交處理作業
(一)先期作業(各管理機關資產檢討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一)
      1.由管理機關依一元化執行要點及管理原則檢討所經管之不動產。
      2.檢討結果陳報其主管機關審核。
      3.管理機關因改制或公司化、民營化,辦理作價投資公司或檢討留
        用後,擬移交之不動產數量較多時,得由國產局先邀集管理機關
        及其主管機關會商,瞭解擬移交之不動產種類、數量、管理使用
        情形、財產來源等基本資料,並讓管理機關(構)瞭解接管處理
        程序,以及應配合之事項。
      4.依一元化執行要點及管理原則規定應提報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
        會者,由主管機關將審核結果先送專案小組或工作小組審議,再
        提報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並依核定結果辦理;無須提報者
        ,逕由主管機關函請財政部依法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二)變更非公用或移轉國有
      經核定應移交國產局接管之不動產,作業方式如下:
      1.一般國有公用財產,由原管理機關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五條規定及「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配合辦理
        事項」,陳報主管機關函請財政部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2.屬於公司組織之財產,先辦理財產減資(值)作業,再以捐贈方
        式移轉為國有。
(三)實地點交及資料移交
      1.變更為非公用或捐贈移轉國有之不動產,應由原管理機關訂期函
        知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辦理實地點交。
      2.應行移交之財產,其有關原始接管,或購置資料案卷及租約,產
        權憑證等,應一併列冊移交;其提供使用、出租收益、設定權利
        或負擔稅捐繳納等情形,並於移交清冊備註欄逐一註明。
(四)作業時程及分工,如附表二「原管理機關移交作業時程表」。

五、國產局接管及後續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三,接管處理作業時程表
    如附表四)
(一)接管作業
      1.接管登記:
        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接管財產後,應即囑託市縣地政機
        關或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
        國產局。
      2.清(勘)查:接管之不動產,由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依
        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清查作業程序」及「國有非公用土地全面
        清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清(勘)查。
      3.分割:對於清(勘)查結果,同一不動產為二戶以上使用者,應
        依其使用位置面積,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測量,但分割時以不影
        響其利用價值為原則。
(二)產籍管理
      1.建立產籍:由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依據「國有非公用財
        產產籍管理作業程序」將接管之財產,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
        統辦理資料登錄。
      2.產籍異動與運用:遇有分割、撥用、收益及處分等原因,及時異
        動資料,保持產籍資料常新,並依產籍資料編製財產統計報表及
        分佈情形,作為施政參考。
(三)專案處理作業
      適宜整體規劃使用之大面積國有土地或閒置之廠房,得依下列程序
      專案處理:
      1.不動產標的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由國產局或各地區辦事處(
        分處)查明使用分區(使用編定)、依法容許使用項目、地價、
        建蔽率、容積率及鄰近道路、公共設施等資料,並洽詢國土規劃
        、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規劃權責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
        供有關各該不動產開發規劃及實施期程之相關資料,造冊整理及
        分析。
      2.研究使用方案及處理方式
       (1)公開資訊,徵詢使用方案及處理方式。
       (2)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研究使用方案及處理方式。
       (3)自行研究使用方案及處理方式。
      3.召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研商
        研擬之使用方案及處理方式,由國產局邀集專家學者、行政院經
        建會、研考會、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地方政府、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研商。
      4.評估最適當使用方案及擬訂處理方式
       (1)由國產局或各地區辦事處(分處)依據研商結果,評估利弊得
          失,研擬最適當使用方案。
       (2)依研擬之使用方案,就所接管不動產究由需地機關辦理撥用,
          或由國產局以出租、讓售、標售、委託管理、委託經營、綠美
          化或改良利用等提供與需用土地人,擬訂具體處理方式。
      5.審議
        重大或政策性案件,先提報專案小組或工作小組審議,再提報委
        員會。
      6.核定
        經委員會審定後,或無須提報審定之案件,視處理方式依規定由
        國產局逕行核定,或陳報財政部、行政院核定;不涉及使用分區
        或用地變更者,逕依核定結果執行。
      7.辦理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
        核定之處理方式如涉及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者,洽主管機關辦理
        變更後據以執行。
(四)撥用作業: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及經主管機關劃設為專區(如,文化
      創意園區)等者,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及有關規定洽請需地機
      關辦理撥用,俾管用合一。
(五)占用處理及訴訟作業: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符合國有財
      產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得以出租、讓售、專案讓售、視為空地標
      售、現狀標售或委託經營等方式處理。無法依上述方式處理之被占
      用不動產,應通知占用人自行拆除或騰空交還。占用人拒不配合辦
      理者,得斟酌占用情節,以民事訴訟排除,違反相關法律或使用管
      制者,通知或協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或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
      移請地方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檢察機關告訴。
(六)租賃作業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以出租方式提供需用者使用,為促進土地有效利
      用方式之一,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出租方式如下:
      1.逕予出租: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規定或其
        他法令得予出租規定者,得辦理出租。
      2.標租:適宜辦理標租之基(房)地,依據「國有非公用基(房)
        地標租作業程序」辦理標租。
      3.放租:耕地、海岸地,符合「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或「國有
        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規定者,得辦理放租。
(七)處分作業
      無保留公用或自行開發利用必要,亦無妨礙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定者,為促進土地利用,減輕管理負擔,增裕國庫收入
      ,得依法以下列方式處分:
      1.讓售:
       (1)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
          ,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2)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
          ,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
          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3)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
          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
       (4)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
          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褔利事業或慈善救
          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
       (5)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
          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得予讓售。
       (6)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
          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
          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本法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證
          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
          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
          土地現值計價。
      2.專案讓售: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或行政院核准讓售。
      3.標售: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
        地,並無預定用途者,得予標售;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使用
        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應收回
        標售。
      4.現狀標售: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財政部核准
        按現狀接管處理者、接管時已有墳墓或已作墓地使用者,以及使
        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因情形特殊,急待
        處理者,得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
(八)委託經營
      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國有非公用
      財產委託經營,原則上應由國產局所屬地區辦事處、分處以公開招
      標方式為之。但配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需要或各級政府公
      共建設需要,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獲准整體開發者、與相鄰地
      合併使用有利於整體規劃,提升利用價值者,以及使用情形或位置
      情形確屬特殊者,得專案核准委託特定受託人經營。
(九)委託管理
      適合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管理者,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規定
      辦理委託管理。
(十)提供綠美化
      短期內尚無處分計畫之土地,提供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實施綠美化
      。
(十一)改良利用作業
        1.設定地上權:國有非公用土地經規劃利用後,符合「國有非公
          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規定,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
          上,可供單獨開發建築使用,不宜標售而適宜設定地上權者,
          得辦理設定地上權。但基地興建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公寓大廈,
          應避免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以免造成日後管理困擾。
        2.改良土地、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或其他非興建房屋之專案
          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
          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辦理改良土地或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
          或其他非興建房屋之事業。
        3.依其他法律辦理改良利用
         (1)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農地重劃條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條例等法令辦理。
         (2)區段徵收:依土地徵收條例配合參與,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
            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
         (3)都市更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

六、統計: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每半年應將下列不動產資料統計
    (格式如附表五、六)報國產局,由國產局將執行情形提報國家資產
    經營管理委員會。
(一)接管之筆數、面積、產價。
(二)已撥用之筆數、面積。
(三)占用地處理及使用補償金收入。
(四)已出租、出售之筆數、面積,及租金、售價收入。
(五)改良利用之筆數、面積。

七、管制及考核
(一)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業務檢核要點」實施檢核,國產局並得隨
      時派員了解各地區辦事處(分處)之執行情形。
(二)對於具有卓越績效或辦理不力者,依規定辦理獎懲。

八、本要點提報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備查後,由財政部核定實施。
附表二
            原管理機關移交作業時程表
┌──────┬──────────┬─────┐
│  工作項目  │作    業    時    程│承辦單位  │
├──────┼──────────┼─────┤
│先期作業    │各管理機關依一元化執│各管理機關│
│            │行要點或管理要點適時│          │
│            │辦理,或配合民營化作│          │
│            │業時程適時辦理      │          │
├──────┼──────────┼─────┤
│變更非公用或│於核定後一個月內完成│原管理機關│
│移轉國有    │變更非公用財產,或於│國產局    │
│            │完成減資(值)作業一│          │
│            │個月內完成移轉國有登│          │
│            │記                  │          │
├──────┼──────────┼─────┤
│實地點交及資│管理機關變更為國產局│原管理機關│
│料移交      │,或移轉為國有後一個│國產局各地│
│            │月內完成點交及資料移│區辦事處(│
│            │交                  │分處)    │
└──────┴──────────┴─────┘
附表四
          國產局接管及處理作業時程表
┌──┬───────────────┬────┐
│工作│作      業      時      程    │承辦單位│
│項目│                              │        │
├──┼───────────────┼────┤
│接管│一、清(勘)查:接管後一個月內│國產局各│
│作業│  完成清(勘)查              │地區辦事│
│    │二、分割:視需要適時辦理      │處(分處│
│    │                              │)      │
├──┼───────────────┼────┤
│產籍│清(勘)查或分割後,七日內完成│國產局各│
│管理│產籍資料登錄                  │地區辦事│
│    │                              │處(分處│
│    │                              │)      │
├──┼────────┬──────┼────┤
│專案│一、不動產標的資│十日        │國產局各│
│處理│  料之蒐集整理分│            │地區辦事│
│作業│  析            │            │處(分處│
│    ├────────┼──────┤)      │
│    │二、研究使用方案│配合研究計畫│        │
│    │  及處理方式    │期程辦理    │        │
│    ├────────┼──────┤        │
│    │三、召集專家學者│七日        │        │
│    │  及相關機關研商│            │        │
│    ├────────┼──────┤        │
│    │四、評估最適當使│十四日      │        │
│    │  用方案及擬訂處│            │        │
│    │  理方式        │            │        │
│    ├────────┼──────┤        │
│    │五、審議(提報專│配合議程處理│        │
│    │  案小組或工作小│            │        │
│    │  組審議,再提報│            │        │
│    │  委員會)      │            │        │
│    ├────────┼──────┤        │
│    │六、核定        │三日        │        │
│    ├────────┼──────┤        │
│    │七、辦理使用分區│配合主管機關│        │
│    │  或用地變更    │作業時程辦理│        │
├──┼────────┼──────┼────┤
│管理│一、撥用        │申撥案受理後│國產局各│
│、處│                │依公文處理時│地區辦事│
│分及│                │限辦理      │處(分處│
│改良├────────┼──────┤)      │
│利用│二、占用處理及訴│通知申租、購│        │
│    │  訟            │或追收使用補│        │
│    │                │償金十日,訴│        │
│    │                │訟案配合法院│        │
│    │                │審理時間辦理│        │
│    ├────────┼──────┤        │
│    │三、租賃作業(依│十日        │        │
│    │  申租、申購及過│            │        │
│    │  戶換約作業時間│            │        │
│    │  表)          │            │        │
│    ├────────┼──────┤        │
│    │四、處分作業(依│十日        │        │
│    │  申租、申購及過│            │        │
│    │  戶換約作業時間│            │        │
│    │  表)          │            │        │
│    ├────────┼──────┤        │
│    │五、委託經營    │受理後依公文│        │
│    │                │處理時限辦理│        │
│    ├────────┼──────┤        │
│    │六、委託管理    │受理後依公文│        │
│    │                │處理時限辦理│        │
│    ├────────┼──────┤        │
│    │七、提供綠美化  │受理後依公文│        │
│    │                │處理時限辦理│        │
│    ├────────┼──────┤        │
│    │八、改良利用作業│受理後依公文│        │
│    │                │處理時限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