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個人電腦及個人電腦網路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確保個人電腦及網路之正常運作,避免電腦軟、硬體設備遭
    受人為破壞、防止電腦病毒侵害及防範竊取資料,特訂定本規範。
二、適用範圍:
  (一)個人電腦。
  (二)檔案伺服器。
  (三)個人電腦及網路之相關軟硬體與週邊設備。本項適用範圍詳列如
        附表一 。
三、管理人員之指定:各單位之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均應指定專人管理。
四、管理人員之管理事項:
  (一)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之使用人員異動時,請通知資訊單位。
  (二)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放置地點須異動時,請通知資訊單位。
  (三)各單位有設備新增或移除之需求時,請洽資訊單位。
  (四)每年應辦理檢查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之使用情形,檢查紀錄表格
        式如附表二,辦理完畢送交資訊單位。
五、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之使用管理:
  (一)操作個人電腦前應先打開電源開關,等待電腦開機訊息出現,並
        遵照訊息指示操作;若開機不成功,應洽資訊單位處理。
  (二)電腦系統作業正常使用中,不得關閉電源或暖開機。
  (三)個人電腦關機時,應依正常程序進行關機,且電源關閉後,至少
        需待三十秒後方可再行開機使用。
  (四)執行作業完畢或下班後,應關閉個人電腦、螢幕及印表機之電源
        。
  (五)個人電腦設備故障時,使用者應通知資訊單位洽請廠商進行維修
        。
  (六)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嚴禁放於日光直射,溫、濕度過高或灰塵過
        多處,且設備旁請勿放置食物及飲料。
  (七)不得占用機器處理私事或玩電腦遊戲。
  (八)使用者不得自行拆卸機器設備修理。
  (九)除因公務需求經單位主管允許者外,使用者不得自行加裝個人電
        腦及週邊設備。若有修復或擴充硬體設備之需求,應洽資訊單位
        修復或循採購程序辦理請購。
  (十)除因公務需求經資訊單位同意者外,不得將個人電腦及其週邊設
        備搬離辦公場所,設備攜出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三。
  (十一)不得為公務目的以外之使用。
  (十二)可攜式之電腦設備及儲存媒體等,應妥為保管,以防被竊。
  (十三)個人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不使用時應登出應用系統及關
          機。
六、個人電腦磁碟機之使用管理:
  (一)請勿將整顆硬碟機設定為資源分享,以免電腦系統及資料檔案遭
        到不可預期之複製及破壞。設置資源分享之資料夾,均應設置密
        碼及設定存取權限,並於使用後立即關閉分享。
  (二)公文函稿或提供同仁參考之電子檔案,請放置於公用電腦之各單
        位分享資料夾內,惟於資料交換後應即將該檔案刪除。為避免資
        料量無限增長及維護資通安全,資訊單位將每月定清除上月份置
        放於公用電腦之檔案。
  (三)儲存於硬式磁碟機內個人建立之資料檔案,由使用者自行備份。
  (四)資訊單位得隨時檢查硬式磁碟機內之檔案資料,非經核准使用之
        檔案資料或非合法軟體,資訊單位得逕予刪除。
  (五)重要資料及公用軟式磁碟片應啟用防寫功能,以防範病毒侵害。
  (六)軟式磁碟片、光碟片及磁光碟片(MO)等不使用時應妥為存放,
        且不可用手直接觸摸、扭折磁片或重疊放置,以避免磁碟片受損
        。
  (七)未經核可,不得將硬式磁碟機進行格式化(
        FORMAT)作業、刪除重要檔案(如可執行檔、系統檔)及移除重
        要應用系統(如防毒軟體)。
七、網路之使用管理:
  (一)使用者申請使用應用系統時,應填寫申請書,申請系統使用帳號
        ,並於授權範圍內存取系統資源。
  (二)應避免將帳號、密碼記錄於書面上,且勿張貼於個人電腦螢幕旁
        或放置明顯處。
  (三)使用者離職時,應取消其系統使用帳號。
  (四)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各種行為,如有違反網路安全情事,將限制或
        撤消其網路資源存取權利,並依相關法規處理:1.將本身之帳號
        、密碼交付他人使用。
        2.以任何方法竊取他人之帳號、密碼。
        3.以任何儀器設備或軟體工具竊聽網路上通訊。
        4.於網路上取用未經授權使用之檔案。
        5.於網路上散播色情檔案、文字、圖片、影像、聲音及電腦病毒
          等不法或不當之資訊。
        6.發送電子郵件騷擾他人,導致其他使用者之不安與不便。7.發
        送匿名信,或偽造他人名義發送電子郵件。8.以任何方式蓄意干
        擾或妨害網路的正常運作。
  (五)寄送電子郵件之附加檔案,發信人應事先檢視內容無錯誤後,方
        可傳送。讀取電子郵件之附加檔案時,請先存到硬式磁碟機再行
        開啟,俾進行掃毒程式即時掃瞄,以防病毒感染。
  (六)對來路不明之電子郵件,請逕予刪除,以免啟動惡意執行檔,使
        系統遭到破壞。
  (七)不得私自透過數據線路與本局網路連線,或私自向電信單位申請
        網路連接個人電腦。
八、個人電腦軟體之使用管理
  (一)個人電腦上禁止安裝任何非合法軟體。若因使用者使用非合法軟
        體而衍生相關法律責任或賠償問題,概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二)未經核可,不得複製各應用系統資料庫資料。
  (三)使用者發現軟體功能異常時,請先記下出現之訊息及狀況,並立
        即停止使用電腦且迅速通知資訊單位處理。
九、設備定期、不定期檢查
  (一)定期檢查:由資訊單位會同各單位管理人員每半年(每年六月及
        十二月)檢查一次,並作成檢查紀錄表(格式如附表四)。
  (二)不定期檢查:由資訊單位會同政風單位,進行不定期抽查,一年
        不限次數,亦作成檢查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五)。
  (三)複查:檢查結果有不合項次者,於一個月內進行複查。
  (四)核報:檢查紀錄表由資訊單位定期陳報首長核閱。
十、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
    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