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圖書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妥善保管及使用本署圖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圖書,包括各類書籍、雜誌、期刊、各式錄音帶、錄影帶
    、影片、光碟片及其他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所稱之政府出版品等。

三、為使圖書妥善管理運用,並利同仁使用,特設置圖書室,由秘書室指
    定專人負責管理。

四、圖書室對凡屬本署自行編印、訂購、各單位申購、上級機關頒發、外
    界贈送或其他來源之書籍,除應登載於登錄簿、編製目錄,定期發布
    新書通報外,並應建置圖書管理系統,以利管理。

五、圖書目錄須有下列各項目:
  (一)編目:依中國圖書分類法辦理。
  (二)書名。
  (三)出版(發行)者。
  (四)著(編、譯)者。
  (五)出版年月及版次。
  (六)數量。

六、各類書籍之相關資料,均應填註於書後卡及書袋上,黏貼在該書之扉
    頁或其他適當位置,並加蓋圖書專用戳記。

七、圖書管理人員應隨時將圖書之新增、借出、歸還、銷毀等資訊輸入圖
    書管理系統,俾利查詢、列印及管理。

八、圖書室專供本署及所屬分支機構員工使用,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
    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七時三十分。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九、圖書室採完全開放式管理。惟期刊、雜誌、特定藏書、統計文獻及當
    日報紙等限借圖書僅供室內參閱,均不外借。

十、圖書室內禁止吸煙及喧嘩。

十一、閱覽人對圖書室期刊、雜誌及報紙不得裁割、塗註或污損,違者應
      負賠償之責。

十二、借閱圖書應由借閱人於上班時間內,親自辦理借閱手續。

十三、借出圖書之冊數及期限:
    (一)書籍每次以五冊為限,錄音帶、錄影帶、影片每次以一捲為限
          ,光碟片每次以一單元為限;借期為四週,必要時得酌情延長
          之。
    (二)預約:同一圖書以接受三人預約為限,借出之圖書歸還後,即
          依預約先後次序通知預約者,並限在接到通知後兩日內辦理借
          閱手續,逾期取消其預約資格,並依序通知次一預約者,每人
          預約書籍總數以五冊為限,錄音帶、錄影帶、影片、光碟片等
          以一片(捲)或一單元為限。
    (三)續借:借期屆滿,如無人預約,可續借兩週。續借期間,如有
          他人預約,得通知借書人於兩日內歸還。續借之手續應在到期
          日當天或前一天攜帶原借圖書至圖書室辦理。
      各單位因業務上必須經常使用之工具書,其借用冊數及期限得免受
      前項限制。

十四、借閱人於離職或退休時,所借圖書、資料應即歸還,至所屬分支機
      構員工離職或退休,各該機構總借閱人於離職或退休時,所借圖書
      應即歸還,至所屬分支機構員工離職或退休,各該機構總務單位應
      於員工離退前電詢圖書室,並俟圖書室就該員工借閱圖書與否以傳
      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答覆後,再行核准離退。

十五、未完成借閱手續,不得將圖書攜出圖書室外,違者除退還外,情況
      嚴重者,報請議處。

十六、借出之圖書,如遇清查、重新編目、裝訂或其它必須收回之原因時
      ,管理人員得隨時通知將借出之圖書收回。

十七、借閱圖書未按期歸還者,得停止其借閱權利一週。

十八、借閱之圖書如有遺失、損毀時,應由借閱人員負賠償之責。

十九、有時間性或無保存價值之圖書,秘書室得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簽報
      核准後予以銷毀,經銷毀者應於目錄及登錄簿之備考欄內註明。

二十、為提昇同仁業務智能,鼓勵閱讀與業務有關及增進公務員修養之書
      籍,對閱讀後撰寫圖書內容摘要或書評,經評定有相當水準者,得
      酌予獎勵及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