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委託經營土地全面清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7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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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查目的的依據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為全面清查國有非公用委託臺
    灣土地銀行經營土地,藉以瞭解其地籍資料、使用現況及經營情形,
    建立正確之產籍資料檔案以加強管理及經營,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確
    保國有財產權益,特依據行政院七十八年臺七十八財函核定之國有土
    地全面清查計畫及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清查對象
    以國產局委託臺灣土地銀行經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為清查對象,但左
    列地區土地,因地籍與現況不符,由臺灣土地銀行會同國產局另案洽
    地政機關處理,不列為清查對象。
  (一)都蘭事業區土地,面積七七五公頃。
  (二)鶴岡事業區土地,面積一﹑三八0公頃
  (三)落合事業區土地,面積五一六公頃。
  (四)新化事業區土地,面積二﹑三六四公頃。

三、清查項目
    地籍資料、管理資料、地上物資料等(詳如附表一清查表)。

四、清查期限
    自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共二年。

五、工作劃分
  (一)清查工作之規劃推動,清查要點之擬訂、修正及清查成果之彙總
        陳報以財政部為督導機關,國產局為主辦機關。
  (二)實地調查工作,清查表填寫整理及清查成果處理以臺灣土地銀行
        為主辦機關。
  (三)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地價資料之提供及非都市土地使
        用分區及使用編定資料之核對,以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或各地
        政事務所為協辦機關;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核對,以縣(市)政
        府建設(工務)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為協辦機關。
  (四)產籍資料之更新異動,以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為主辦機關,臺灣
        土地銀行為協辦機關。

六、清查員之調派、僱用及研討
  (一)臺灣土地銀行應指派現職人員負責規劃推動清查工作及處理連繫
        有關事務,該現職人員姓名、職稱及連絡電話應連同清查執行計
        畫送國產局。
  (二)臺灣土地銀行執行本計畫八十及八十一年度每年可約僱清查員十
        九人辦理清查,請該行配合預定之清查區域及進度,於開始清查
        前辦妥泍員約僱,並將僱用人員名冊併同第(一)項現職人員名
        冊送國產局。
  (三)為利清查工作進行,清查員應參加國產局舉辦之研討會。

七、經費
    臺灣土地銀行執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國產局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
    應。

八、清查作業程序
  (一)訂定執行計畫。
  (二)請領有關資料。
  (三)查填清查表。
  (四)查對資料。
  (五)實地調查。
  (六)整理清查表。
  (七)成果處理及報核。

九、訂定執行計畫
  (一)由臺灣土地銀行依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土地全面清查計畫所列清查
        進度、清查數量、編配人力及辦理年期,於開始清查前訂定清查
        執行計畫據以實施,並將計畫分送國產局及該局各地區辦事處。
  (二)前項清查執行計畫內容,應包括清查地區範圍、工作量、工作進
        度、人員編組、經費及督導考核等事項。其範例由國產局另行擬
        訂,送臺灣土地銀行參辦。

十、請領有關資料
  (一)查對土地登記情形:依地籍圖及臺灣土地銀行管理資料查對後,
        按已登記土地及未登記土地分別具土地明細清冊。
  (二)臺灣土地銀行應配合清查進度,對已登記土地分期分區請領土地
        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資料。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未記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者,應
        洽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或各地政事務所查明索取有關資料。

十一、查填清查表
    (一)已登記土地,依請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資料查填於清查表
          上,如該地號內臺灣土地銀行有以暫編地號管理者,並應每一
          暫編地號查填一表。
    (二)未登記土地,就臺灣土地銀行現有土地清冊或接管資料查填於
          清查表上。

十二、查對資料
    (一)查對土地使用分區資料:非都市土地依土地登記簿謄本查對;
          都市土地洽縣(市)政府建設(工務)機關或鄉鎮公所查對。
          如均查無資料者,註明其原因。
    (二)查抄地價資料:洽縣市地政機關查抄最近年期公告地價(含單
          價、總價)、公告日期等資料。
    (三)查對管理資料:就現有管理簿冊上有關資料依清查表項目,逐
          項查填或核對。
    (四)描繪地籍圖或暫編位置圖:
          1.已登記土地,依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必要時洽臺
            灣省地政處測量總隊晒製地籍藍晒圖),描繪地籍圖於消查
            表上,其有暫編地號者,則以暫編位置圖為準。
          2.未登記土地,依現有暫編位置圖描繪於清查表上,以便實地
            調查時繪製使用現況略圖及查註有關資料。

十三、實地調查
    (一)排定調查時間。
    (二)地上物狀況調查:攜帶清查表、地籍圖謄本(或暫編位置圖)
          逐筆調查其地上物資料,包括地上物類別、權屬類別、地上物
          所有人,建物結構、建物門牌號碼、地上物用途、使用本筆土
          地面積等並紀錄於清查表上。如地上已建築使用,並應於清查
          表上畫出建物平面略圖,及註明其使用概況。
    (三)出租狀況調查:查對承租人、承租面積與清查表抄載之資料是
          否相符,有無終止契約或轉租之情事。
    (四)借用狀況調查:查對借用人、借用面積與清查表抄載之資料是
          否相符,有無停止借用或轉借之情事。
    (五)占用狀況調查:查明占用機關或占用人姓名、占用面積、占用
          人住址、身份證統一編號等有關資料,情況特殊,無法查明時
          ,註明其原因。

十四、整理清查表
    (一)依據清查成果,整理清查表一式二份(填寫說明如附件)。
    (二)由臺灣土地銀行財產管理單位主辦人在處理意見欄擬具處理意
          見,並逐級由清查員、財產管理單位主辦人及主管審核蓋章。
    (三)將清查表連同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分為自營農場與
          非自營二大部分,按用地類別並依縣市、鄉鎮、地段地號順序
          裝訂成冊,妥為保管。

十五、成果處理
    (一)臺灣土地銀行依據清查結果,應辦理左列事項:
          1.填製左列各項清查成果統計表:
           (1)委託經營國有非公用土地全面清查成果統計月報表(附表
              二)。
           (2)委託經營國有非公用土地全面清查結果用地類別統計月報
              表(一)(附表三)。
           (3)委託經營國有非公用土地全面清查結果用地類別統計月報
              表(二)(附表四)。
           (4)委託經營國有非公用土地全面清查結果使用關係統計月報
              表(附表五)。
           (5)委託經營國有非公用土地全面清查成果處理統計月報表(
              附表六)。
          2.分送清查表及成果統計表
           (1)於完成清查之次月十日前,將前項清查成果統計表每式各
              一分送國產局及該局各地區辦事處。
           (2)於完成清查之次月十五日前,按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土地
              管轄區域別,將清查表一份(必要時得以影印本代替)分
              送各該地區辦事處。
          3.辦理清查後續工作
            甲、產籍資料處理
           (1)清查表與土地登記簿記載之標示、面積、權屬等不符者,
              應將資料不符部分之文件,連同清查表送轄區國產局地區
              辦事處。
           (2)發現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事項有錯誤與事實不符時,應蒐
              集有關文件,會同轄區國產局地區辦事處向地政機關洽辦
              變更或更正登記事宜。
            乙、現況處理
           (1)左列土地,由臺灣土地銀行繼續按現況管理:
              A.自用、出租或出借之土地。
              B.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2)有左列情況者,由臺灣土地銀行列冊移還轄區國產局地區
              辦事處處理:
              A.得移還國產局處理之都市計畫土地及非都市土地甲、乙
                、丙、丁種建築用地。
              B.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未辦理撥用者。
              C.已奉准撥用之土地,未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者。
              D.經依法放領並繳清地價之國有耕地,仍登記國產局為管
                理機關者。
           (3)由臺灣土地銀行依規定處理者:
              A.被占用之土地,符合出租規定者,得辦理出租。
              B.其他被占用之土地,應設法排除侵害納入正常管理。但
                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得暫維現狀,俟辦理撥用時,再
                由需地機關排除占用。
              C.未經利用之土地,以自行規劃開發利用為原則,惟符合
                出租規定者,必要時得辦理出租。
              D.已登記地區之零星未登記土地,應洽地政機關補辦土地
                總登記。
              E.其他,視個案情形研議處理之。
    (二)國產局(或其所屬地區辦事處)依據清查結果,應辦理左列事
          項:
          1.由國產局地區辦事處依據左列原則訂正現有產籍資料。
           (1)資料不符者,根據清查表辦理異動。
           (2)尚未建製產籍卡者,即製卡列管或辦理新增異動。
           (3)資料相符者,無須辦理產籍異動。
          2.由國產局地區辦事處將訂正後之產籍資料(包括不須訂正者
            )列印(或影印)一份移送臺灣土地銀行據以管理,並配合
            該行辦理清查各項後續工作。
          3.由國產局將臺灣土地銀行所送清查成果統計資料彙總整理後
            ,依限層報行政院。

十六、督導考核
    (一)本清查計畫除已由行政院研考會列管外,另由國產局與臺灣土
          地銀行共同成立清查工作督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舉行工作會
          報,以瞭解清查執行情形,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必要時並得
          派員實地查證。
    (二)由臺灣土地銀行主辦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督導清查員辦理清查,
          並協調連繫有關事項及協助解決有關問題。

十七、附則
    (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照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土地全面清查計
          畫」及「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及其他有關規
          定辦理。
    (二)本要點經財政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