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訴訟案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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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國有非公用財產訴訟案件
    ,增進職員法律知識,培植訴訟人才,以維護國家權利,並節省律師
    公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及各地區辦事處、分處辦理訴訟案件,除案情重大或法律關係複
    雜,得報請核准延聘律師辦理者外,其餘案件,得指定左列人員為訴
    訟代理人,負責辦理之:
  (一)原業務承辦人。
  (二)具有法律素養及有訴訟經驗人員。
  (三)對訴訟事項具有專門知識人員。

三、代理訴訟案件,如有較為繁難者,得報請核准指定召集人及有關人員
    組成臨時專案小組研議,提供意見,俾憑參照辦理。
    前項臨時專案小組開會時,代理訴訟人員應將訴訟事件案情製成節略
    ,就法律上之觀點,研題處理意見,並攜帶有關證據列席報告。

四、代理訴訟人員,所撰寫之起訴狀(不含聲明上訴狀)、答辯狀、言詞
    辯論意旨狀、上訴理由狀、補充理由狀或類似性質之書狀,得按件支
    給撰狀費新臺幣六百元;案情複雜者,得予增給,最高至二千元為限
    。

五、第二點各款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差旅費或按次支給出庭費新臺幣五百
    元。其經終結判決確定獲致勝訴者,得報請核准敘獎,其對國家權利
    有重大關係者,得予專案考績。

六、第三點專案小組人員提供意見,經被採納獲致勝訴者,得由該專案小
    組召集人報請核准敘獎。

七、本局處理業務涉及公用財產或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等訴訟案件,得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簽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