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6日

所有條文

  教育部為籌設國家教育研究院,以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
  ,特設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發展計畫之擬訂。
  二、國家教育研究院經費預算之編擬及組織法規之研擬。
  三、國家教育研究院建院用地、建築設備之規劃及興辦。
  四、各級學校課程及教學、教材教法之研究。
  五、教育測驗及評量之研究。
  六、教育制度及政策之研究。
  七、教學媒體及資訊之研究發展。
  八、教育人員之研習訓練。
  九、其他有關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事項。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
  以上資格聘任。

  本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於國家教育研究院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