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2日

所有條文

  教育部為辦理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典藏、研究
  、展示及推廣教育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
  。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史料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
      登錄及管理。
  二、臺灣民主之推廣教育文物出版、館際交流及公共服務。
  三、臺灣民主發展歷史文物展示之主題設計、展示製作、規劃及維護管
      理。
  四、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業務之推動。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
  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