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6日

所有條文

  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訂定本細則。

  主任綜理本處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處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課程及教學組。
  二、測驗及評量組。
  三、制度及政策組。
  四、教育人力發展中心。
  五、教學資源中心。
  六、行政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課程及教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課程綱要之研究。
  二、學力指標之研究。
  三、課程發展之研究。
  四、教與學之基礎性研究。
  五、課程及教學評鑑之研究。
  六、國內外各級學校教材之蒐集、比較及分析。
  七、國內教材之研究、編輯、實驗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課程及教學事項。

  測驗及評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標準化測驗工具之研發。
  二、學科試題之研發及題庫之建置。
  三、教育績效評鑑工具之研發。
  四、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五、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六、多元評量模式之建立。
  七、多元入學制度及方式之研究。
  八、教育指標之研究。
  九、其他有關測驗及評量事項。

  制度及政策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制度及政策之研究。
  二、教育民意調查與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三、國內外學術研討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四、本處國際教育交流合作之推動。
  五、其他有關制度及政策事項。

  教育人力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人員能力指標之建置
  二、教育人力培訓課程、研習模式之研究及實驗推廣。
  三、教育人力培訓課程認證之研究及推廣。
  四、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研習。
  五、教育人員研習課程之規劃及實施。
  六、其他有關教育人力發展事項。

  教學資源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教育之研究及發展。
  二、媒體素養教育之研究及發展。
  三、教學媒體之研發及推廣。
  四、資訊網路之建置及管理。
  五、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實施。
  六、圖書資訊之蒐集、典藏及管理。
  七、國內外教育文獻資料之翻譯及彙編。
  八、其他有關教學資源事項。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會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