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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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辦理徵集、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弘揚學術,研究、推動及
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業務,特設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立法理由〕
國家圖書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珍貴圖書文獻保存政策與作業之規劃、協調、督導及推動執行。
二、全國圖書資訊送存制度與作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三、各類型媒體國際標準編號之國際交涉與編配管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執行。
四、圖書資訊預行、記述、主題編目、權威紀錄與國家標準書目等規範、
    作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五、圖書資訊各類資料庫建置維護與加值服務之規劃、協調、評估及推動
    執行。
六、國際出版品交換與漢學學術研究合作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七、圖書館知識服務與館際合作之規劃、協調、督導及推動執行。
八、圖書資源數位化典藏、資訊服務政策與作業之規劃、協調、督導及推
    動執行。
九、全國各類圖書館輔導、調查統計之規劃及各項規範標準之訂定。
十、其他有關全國圖書資訊事項。
〔立法理由〕
本館之權限職掌。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
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
格聘任。
〔立法理由〕
本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館。
〔立法理由〕
增列得設分館之條文,使偏遠地區居民亦可享有國家級圖書館之相關資源
。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
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顯現本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
條再予重申。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