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選私立學校董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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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
    二條董事推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十項規定,於私立學校應
    重新組織董事會或指定董事時,設推選小組。
    推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委員一人或二人由本部部長就本部
    職員派兼之,其餘委員,就學校經營管理績效卓著之學者專家,或熱
    心教育公正人士聘兼之。

三、推選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全體董事職務後,推薦超過原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新董事人選,由本部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就人選中選定新任董事。
  (二)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重新組織之董事會任期屆滿前,推薦本
        部指定新任董事人數之二倍以上人選,由本部依同條第五項規定
        就人選中指定三分之一以上之新任董事。
  (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八項組成之新任董事會或依同條第九項恢復
        職權之原董事會任期屆滿前,推薦二人以上之新董事人選,由本
        部依同條第十項規定就人選中指定一人為新任董事。

四、推選小組,其成立時期原則如下:
  (一)解除董事會董事職務者:自本部解除之日起二個月內成立。
  (二)董事會任期屆滿者:於屆滿之日六個月前成立。

五、推選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討論及決議時,應自行迴避。

六、推選小組第一次會議,由本部召集,並由本部指定代表本部之委員一
    人擔任主席;第二次以後會議之召集人及主席,由委員互推之。

七、推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會議決議,應作成會議紀錄。
    會議過程不得錄音、錄影及對外公開。

八、推選小組開會時,得視業務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九、候選董事除不得有本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情事者外,並應具下
    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具有教育理念及教學或教育行政經驗者。
  (二)具有辦學經驗,且瞭解私立學校運作者。
  (三)配合學校發展需要,具有相關專業背景者。
  (四)熱心教育,願捐資協助學校,對學校未來發展能有顯著貢獻者。

十、符合前點資格條件之候選董事,得以重組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人數聯
    名組成候選董事群組。
    前項候選董事群組得聯名提出校務興革計畫書,送推選小組審核評選
    ;候選董事群組申請資料,由推選小組定之。

十一、推選小組就第三點任務作成決議後,由本部核定;本部認為必要時
      ,得提經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提供意見。

十二、推選小組應自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全體董事解除職務之日起
      六個月內,完成董事之推薦,必要時得經本部同意延長之。
      推選小組應於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及第十項所定當屆董事任期屆
      滿三個月前,完成新任董事之推薦。

十三、推選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