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以下簡稱本廳)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
園教師資格檢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
實習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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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學歷、經歷證件之審查。
(二)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
(三)科目學分疑義之認定。
(四)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
(五)複檢實施方式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檢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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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廳廳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名,由本廳副
廳長兼任;委員十五至十七人,由本廳廳長就相關學者、專家、校長
、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及教育行政人員中聘兼之,聘期為一年,期滿
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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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廳廳長指派主管業務科科長兼任之;所需
工作人員由本廳業務相關人員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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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以每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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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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