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與運作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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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調整大學與政府間之互動機制,周延制定
    高等教育政策,提升大學教育審議功能,以增進大學品質及效能,追
    求大學卓越發展,特設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諮詢有關高等教育政策。
  (二)審議及諮詢有關高等教育預算經費編擬與分配。
  (三)審議及諮詢有關高等教育重要教育法令。
  (四)審議及諮詢其他有關高等教育重要事項之基本原則。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並互選召集人一人。委員由本部諮詢大
    學及相關學術機構推薦組成推選小組,推選候選委員三十人後,由部
    長就該人員中聘任之。
    本會委員應為下列對國內外高等教育有高度理念與熱誠之客觀、公正
    人士:
  (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四年以上,具有行政
        優異表現資歷或學術著有成就者。
  (二)曾任或現任國內外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教授、研究員十年以上,
        學術著有成就者。
  (三)曾任或現任產業界或非營利事業機構擔任負責人,著有成就及聲
        望者。
  (四)曾任或現任中央行政機關首長或副首長。

四、委員任期為二年,每屆期滿至少改聘委員三分之一,續聘委員以續聘
    二任為限。

五、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高等教育司擔任,並由高等教育司司長兼任
    本會執行秘書,統籌本會事務性工作。但本會會議所需相關議事資料
    之整理、決議之執行,由本部各相關單位負責。

六、本會以每月集會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會議之決議,一
    般性事務之議決,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重大政策性議題以出席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前項重大政策性議題之性質歸屬,有疑義時,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決議認定之。

八、本會會議之議題,得由委員提議,部、次長交議,或由本部各相關單
    位提議,經部、次長交議。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