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得定期對社區大
學進行評鑑。
社區大學之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
一、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
二、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
三、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
四、其他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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