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
  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
  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修正,第十五條規範之救濟範圍自納入學生受
  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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