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
 ,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
 其後任接收;後任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
 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
 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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