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學校移交主
 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
 章,以一份存本單位,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學校首
 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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