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學校是教育的主要場所,肩負著培養國民健全人格、強健體魄及思考
、判斷能力之園地,由於社會環境變遷,學校應扮演著更多之功能。
據內政部統計,目前國民中、小學設有教職員工消費合作社者(簡稱
員生社)約有二、七七0校(約佔八十五、七%),是學生在校從事
消費行為之主要場所,因此學校員生社經營之方式與供銷之類別、品
質頗受社會各界關心與重視。行政院八十九年四月至六月委託財團法
人董氏基金會以不預警方式實地抽查臺灣地區四十四所國民中、小學
員生社所銷售食品之衛生、安全與營養,供抽驗二百七十三件品項,
經分析結果發現(一)違法品項有六十二件;(二)高油、高糖食品
有一百一十六件;(三)加糖飲料有九十三件,經提行政院消費者保
護委員會八月十五日第七十三次委員會議,奉 裁示由教育部會同行
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提方案,儘速改善,以培養
學生正確消費行為,保障學生的健康,建立國民良好的飲食行為,爰
此,特提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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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目標:
(一)加強並維護校園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建立督導機制,提升學
校校園食品品質。
(二)藉由校園食品之消費,培養學生及教職員工正確消費觀念與行為
。
(三)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健康,加強校園食品經營者之衛生、營養
管理、綠色消費等經營理念。
(四)宣導健康飲食觀念,培養學生自我管理健康之知能,養成國民正
確飲食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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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範圍:各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所設員生消費合作社販賣食品(簡
稱校園食品)均應依本方案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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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策略:
(一)健全校園食品管理規定。
(二)辦理研習與輔導。
(三)建立自主管理機制。
(四)落實校園食品上架管理。
(五)加強稽查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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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內容與分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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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獎懲:
(一)學校員生社販賣食品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者,視其違法歸
屬,由衛生主管機關依法罰處。
(二)學校員生社販售校園食品績效卓著,由其教育主管機關獎勵;辦
理不力或績效不良者,由其教育主管機關議處。違反相關法規者
,依法罰處。
(三)行政機關人員輔導所屬學校校園食品品質之執行情形,得依其績
效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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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則:
(一)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各縣市政府應全面視導各國民中、小學員
生社販賣食品之衛生並督促改進。
(二)關於市售(含校園)食品之標示,促請地方衛生行政機關加強宣
導並嚴格執行之稽查與罰處。
(三)學校校長應負員生社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之督導責任。
(四)學校應配合地方政府食品衛生人員、消費者保護官及經教育或衛
生行政機關核備之消保團體之稽查。
(五)中央政府相關部會署每學年得委託民間公正機構人員定期或不定
期稽查校園食品品質。
(六)地方政府或學校得視實際特殊需要,在不違反校園食品衛生、安
全、營養之情形下,自行訂定規定;但營養標示規範不得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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