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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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訂各級各類教育經費之計算基準。
(二)計算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基本需求。
(三)計算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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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
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六人至七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二人至五人。
(三)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各一人
。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會委員於任滿前出缺或異動者,其補(改)聘之委員聘期至補滿原
任者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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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計算各級政府下一會計年度教育經費
基本需求,並參照各級政府財政能力,計算各級政府應分擔數額,報
請行政院核定後,函知各級政府,供各級政府編製下一會計年度教育
預算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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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一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但中央
機關及地方政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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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務及相關作業,由教育部兼辦。必要時,得設研究小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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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由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
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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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兼辦機關年度預算相關計畫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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