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體演出活動申請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豐富身心障礙者文化及精神生活實施
    辦法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經各級主管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藝文團體,其團員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十人以下者,有五分之四以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但不滿五人者
        不予補助。
  (二)十一人至二十人者,有四分之三以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二十一人至三十人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四)三十一人至四十人者,有五分之三以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前項人數之計算,未滿一人以一人計。

三、補助原則:
  (一)藝文團體成立時間至少一年以上。
  (二)演出場所,以國內學校為限。
  (三)成立以來之演出成效對社會文化有貢獻且能證明者。
  (四)以補助辦理演出活動基本需求經費為限,並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依演出場次及人數計算,補助項目以教師鐘點費、演出費、工作人員
    訓練費及宣傳等印刷費為原則。但演出活動之硬體設備、住宿費、膳
    食餐飲費、交通費等,不予補助。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體對於次年擬辦理之活動應預為規劃,並於演
        出前一年依各該主管行政機關訂定之截止日前將申請資料,送請
        各該主管行政機關初審。初審機關應就申請補助案之活動計畫書
        審查,並提出具體審查意見填列於申請表(附表一),於同年十
        二月一日前將初審後之申請資料送達本部(以本部收文日為準)
        ,逾期不予受理。
  (二)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體之主管行政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教
        育局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初審;為直轄市
        、縣(市)政府文化局者,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九十年一月
        三十一日(九0)文建貳字第二000二二八0號函,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文化局辦理初審。
  (三)申請案應附申請表(如附表一)、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體基本資料
        (如附表二)、身心障礙者藝文團體核准立案證書影本及申請補
        助案之詳細計畫書等資料一式十份(正本一份、影本九份)。
  (四)本部彙集各初審機關推薦案件資料後,於次年一月以前邀請專家
        學者進行複審,並於二月以前核定。
  (五)預定演出場所及時間,應配合演出所在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加強教化功能作調整;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
    前項第三款所定,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實施依據、目的、對象、人數
    、內容、方式、日期、時間、地點、支出預算明細表(如附表三)、
    經費來源明細表(如附表四)、預期效益說明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受補助團體應以領據請款。
  (二)各受補助團體於每一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應彙整演出活動相關文
        案(含公文、海報、節目簡介…等)、附拍攝日期及簡述之照片
        ,連同經費收支(決算)報告表,加封面裝訂成冊,報原推薦主
        管行政機關初審通過後轉送本部審查。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受補助團體於演出場地之適當空間應置鑲有「教育部補助00
        年度00藝文團體演出」字樣,並於宣導海報、節目簡介等印刷
        物之適當位置加註「教育部補助演出」字樣;由數機關共同補助
        者,應列出所有補助機關名銜。本部得不定期前往演出場所抽查
        。
  (二)上年度成果報告尚未繳交者,俟繳交其成果報告後,再予撥款;
        成果報告未依規定辦理者,於次年度申請補助時,扣除次年度補
        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