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歐盟專題研究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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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育教育、人文藝術、法政、經濟
    等社會科學相關領域歐盟研究專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級學校教師、行政人員及公私立大專校院研究生。

三、補助項目:
  (一)教師及行政人員部分:
        1.經濟艙來回機票一張。
        2.研究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每月補助生活費美金一千一百五十元
          。
  (二)學生部分
        1.經濟艙來回機票一張。
        2.研究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每月補助生活費美金八百元。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研究計畫開始前三個月,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二
    份,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送本部審查:
  (一)個人簡歷。
  (二)研究計畫、大綱。
  (三)歐盟機構或歐盟國家等文教機構之邀請函或同意函(附中文譯本
        )。
  (四)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或個人著作。

五、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由本部延聘專家學者,對各申請案進行初審
    及複審。

六、審查及補助原則:
  (一)研究專題曾向政府其他單位或相關之文教基金會申請並獲致補助
        者,本部不再予以補助。
  (二)審查將就研究專題與歐盟研究之相關性、與我國教育發展之相關
        性、該研究專題在該領域內之學術及專業評價、該研究專題之前
        瞻性及創新性、申請人欲前往研究國學校(或學術機構)之學術
        地位評價及該研究計劃之成效等進行評估及審查。

七、成果評估:
  (一)受獎人返國後,應於一個月內繳交研究報告一篇(書面及電子檔
        ),送交本部審查,本部有該報告出版權及於本部網站刊登權利
        。未依規定繳交研究報告者,應全數繳還補助費。
  (二)受獎人應參加本部所舉辦成果發表會,提供研究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