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人文與專案規劃學術活動補助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與落實人文教育及提升教育研究水準
    ,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範圍
    以人文與專案規劃相關議題之理論及實務性活動為主,包括下列項目
    之一:
  (一)改進人文及社會學科教育。
  (二)教師專業成長之研習或活動。
  (三)辦理原住民教育學術及行政研習或活動。
  (四)其他相關教育研究項目。

三、補助對象
  (一)公私立大學院校與相關之學術機構及團體。
  (二)以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民間研究機構或團體。

四、補助原則
  (一)本部視計畫內容及經費項目,核予部分補助,主辦單位應自行籌
        措負擔部分經費。
  (二)所提計畫適用本部相關司處現行之補助學術活動規定時,應依其
        規定辦理。
  (三)有關計畫經費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等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所提計畫應於活動舉辦日三個月前,備正式公文並檢具計畫書
          ,向本部教研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申請,如有特殊或急迫
          需要者,得經專案核准。
        2.申請補助案之詳細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實施依據、目的、對象、人數、內容、方式、日期、時間及
            地點。
         (2)經費明細表(含自籌款、向各政府機關申請補助金額及分別
            所占比例)。
         (3)具體敘述或比較說明預期效益、活動方式與內容、活動議程
            及成果推廣方式。
         (4)其他與申請案有關事項。
  (二)審查作業
        1.本部審查作業,於案件送達後辦理。
        2.補助經費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者,由本會視會議或活動性質,
          依行政程序簽請核定。
        3.補助經費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十萬元者,由本
          會會同相關司處進行審查,依審查意見簽陳是否補助及核定補
          助額度,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4.補助經費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由本會委由二位專家學者辦
          理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依審查結果簽陳是否補
          助及核定補助額度。
        5.辦理審查時,就辦理目的、政策需要性、領域特性、跨校性、
          區域性、國際性、經費編列合理性、預期效益、活動方式與內
          容及參加對象等予以審議。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補助款編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
          學校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2.補助單位應依本部核定補助之總金額,備文並檢具註明「部分
          補助」字樣收據,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文檢附「收支結算表」
          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報本部核銷或核結。如有餘款,應按
          比率繳回,並應於成果報告中檢附收支明細報告表備查。
        2.實施校務基金學校,依規定採就地審計方式。但仍應備文並檢
          附收支結算表辦理經費核結。
        3.受補助單位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或補助款之運用有違法令、與
          指定用途不符及未依計畫有效運用等情事,除請繳回補助款外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4.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未提成果報告或經本部審查成果績效不佳者,除
    應積極改善外,該單位二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如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辦理,應事先報本
        部獲准後,改期辦理或繳回補助款。
  (二)對於補助之活動,本部於宣導之範圍內,得將其錄音、平面攝影
        或文字編輯,予以剪接、編輯或重製後,不限時間、地點、次數
        ,公開播送或推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