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
    計畫」(以下簡稱扶幼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提供弱勢地區與一般地區經濟弱勢之滿五足歲幼兒充分就學機
    會,保障幼兒受教權益,並建構滿五足歲弱勢幼兒優質之幼教環境,
    改善幼兒受教品質,及規劃全面實施國教向下延伸一年之配套機制。

三、補助對象:
  (一)參與扶幼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參與扶幼計畫之幼兒。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增班設園:新設園每園(一班)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五十
        萬元,每增一班補助二十萬元。
  (二)就讀費用: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及家戶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之家庭滿五足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讀公立幼稚園者,免學雜費(不
            含家長會費及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就讀私立幼稚園者,
            每學期最高補助等同於公立幼稚園學雜費(不含家長會費及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總額。
        2.家戶年所得超過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之家庭滿五足歲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就讀公立幼稚園者,免學費;就讀私立幼稚園者
          ,每學期最高補助一萬元。
        3.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五十四個鄉鎮市家戶年所得超過六十萬
          元之家庭滿五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讀公立國幼班者,
          每學期最高補助二千五百元;就讀私立國幼班者,每學期最高
          補助一萬元。
  (三)開辦費:試辦國幼班者開辦費,開辦前二班者,每班最高補助五
        萬元;開辦第三班以後,每增一班最高補助三萬元為原則,並得
        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
  (四)交通車:
        1.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購車載送因學區
          內無試辦國幼班需跨區就讀該校幼稚園之幼兒,每部車以補助
          八十萬元(不含人事費)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
        2.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購車或承租方式擇一辦理,每所幼
          稚園補助以一次為限,每次以一輛車為限。
  (五)交通費:補助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之學生跨區就讀,其上、下學
        往返車、船交通費。但有前款交通車載送者,不予補助。補助金
        額由相關縣(市)政府擬訂後,報本部核支。
  (六)教師進修:補助辦理教師進修、研習,偏遠地區教師參加研習之
        交通費及膳雜費。補助金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後,報
        本部核支。
  (七)巡迴輔導:補助因試辦國民教育幼兒班置巡迴輔導員之經費或輔
        導費用。
  (八)人事費:補助因試辦國民教育幼兒班增置幼稚園教師之人事費。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經費來源: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
        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
        以調整。
  (二)申請方式: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
          ,送本部審查。
        2.本部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製據撥款。
        3.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執行
          成果表及收支結算表送本部備查,餘款併同繳還。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助經費核撥後需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經費請
        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
        下載網址:http://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計處,下載經
        費核撥結報表)送本部備查。
  (二)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扶幼計畫,對
        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及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本部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執行情況,
        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
        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應督導改善。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補助款
        之參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部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
        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