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本基準依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營運之目的為規範國民小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之基本要求,並
    使其健全發展。

三、本基準所稱國民小學圖書館,指以國民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提
    供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單位。

  貳、設立
四、公、私立國民小學應依本法第四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設立國民小學圖書
    館。

  參、組織人員
五、國民小學圖書館應設組長或幹事;班級數二十五班以上得設圖書館主
    任一人,由具圖書資訊專業之教師兼任。
    組長、幹事至少曾接受六週以上之圖書資訊專業訓練,每年並應接受
    六小時以上之在職專業訓練。

六、國民小學圖書館設有主任者,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
    ,各組得設幹事若干人。

七、國民小學應設圖書館委員會,由校長遴聘適當之教師、專家學者及家
    長代表組織之,就圖書館業務之興革提供諮詢。

八、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得於每一鄉鎮(市、區)擇一國民小學設置圖書資
    源中心,以支援及協調轄區內各國小圖書資源、館際合作與業務輔導
    工作。

  肆、館藏發展
九、國民小學圖書館應配合學生之學習與教師之教學、研究、進修等需求
    ,訂定館藏發展計畫。

十、國民小學圖書館館藏包含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資源
    及各種教學媒體等。
    前項館藏,以購置、租用、贈與及交換等方式為之。

十一、國民小學圖書館館藏基準為圖書資料六千種或每生四十種以上,期
      刊十五種以上,報紙三種以上。
      國民小學圖書館每年館藏購置費至少應占教學設備費百分之十以上
      。

十二、國民小學圖書館應定期清點、淘汰破舊及不合時宜之館藏。

  伍、館舍設備
十三、國民小學圖書館應依學校規模大小,以獨立建館、分層設區或專用
      教室設置圖書館為原則。

十四、國民小學圖書館宜設置於適中地點,方便師生使用;如與社區共用
      ,則以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為原則。

十五、國民小學圖書館之館舍與設備,宜由圖書館委員會或學者專家依學
      校需求及社區特色規劃,力求實用、安全、美觀、易於維護。

十六、國民小學圖書館之設備,依國民申小學設備基準設置。

十七、國民小學圖書館空間配置,得視功能區分為閱覽、參考、資訊檢索
      、期刊、視聽、書庫、教具、教學及工作等區。

十八、國民小學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之圖書館應設可容一個班級學生數之
      教學空間,二十五班以上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需求設置合理教學空
      間,以利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實施。

  陸、營運管理
十九、國民小學圖書館營運應配合學校教育發展、支援教學、充實學生學
      習活動為目的,以提供各類型媒體資源,成為學習與教學資源中心
      。

二十、國民小學圖書館應提供閱讀、流通、參考諮詢及資訊檢索等服務,
      並協助課程發展。

二十一、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者,其館藏及服務應兼顧幼稚園師生之需求
        。

二十二、國民小學圖書館每週開放總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得視親師生
        及社區民眾需要調整開放時間,並得實施升上課日彈性開放。

二十三、國民小學圖書館為有效經營,得訂定圖書館服務及管理規章。

二十四、國民小學圖書館應擬訂中長程、年度計畫,定期檢討與改進。

二十五、國民小學圖書館為方便讀者查詢,促進館際合作及資源共享,其
        館藏之分類、編目、建檔、閱覽及檢索等,應依相關技術規範辦
        理。

二十六、國民小學圖書館應採用自動化系統作業,並利用電腦系統處理圖
        書資料及提供線上資訊檢索等;其自動化系統之建置,應因應未
        來之發展。

二十七、國民小學圖書館應結合社教機構、社區資源,充實圖書館服務。

二十八、國民小學圖書館得視業務需要招募志工,給予專業訓練,協助業
        務推展。

二十九、國民小學圖書館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應接受定期業務評鑑,
        提升服務品質。

  柒、推廣與利用教育
三十、國民小學圖書館應結合親師生共同推行活潑多元之圖書館利用教育
      ,教導讀者利用各種資源,培養資訊應用能力,擴大學習領域。

三十一、國民小學圖書館應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其內容為認識圖書館、
        使用工具書、運用網路資源、電子資料庫及培養閱氣能力等,以
        奠定終身學習之基礎。

三十二、國民小學圖書館應積極辦理各項推廣活動,如讀書會、班級書庫
        、故事時間、新書介紹、閱讀護照、駐校作家、藝文展覽、專題
        座談與講座等,以激發讀者使用圖書館之興趣與知能。

  捌、附則
三十三、本基準得作為國民小學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三十四、公、私立幼稚園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準用本基準。

三十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需要依本基準另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