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擬定暨審查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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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所屬國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各校)組織規程
暨員額編制表之擬定暨本部審查作業之依據,特訂定本原則。

壹、擬定原則
一、各校之組織規程暨預算員額編制表、職員員額編制表應參酌本原則擬
    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將組織規程及預算員額編制表各以一式二份
    報本部核定後,再將職員員額編制表報本部轉請銓敘部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二、各校組織規程所列職稱,應參照高級中學法所定之職稱選用,並儘量
    簡併職稱。
三、各校組織規程之擬定除參照「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行
    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辦理組織案件作業要點」辦理外,涉及職稱、
    官等、職等事宜,應另依銓敘部所訂「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有關
    職稱官等職等事宜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四、各校擬定組織規程(表格如附表一),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各校組織規程設立之法源依據。
    (二)校長之配置及職掌。
    (三)各處室、圖書館、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設名稱及職掌。
    (四)秘書、主任教官、教官、護理教師之配置及職掌。
    (五)各處室組長之配置及聘(任)用方式。
    (六)明定行政及技術人員之職稱。
    (七)各校員額編制表之訂定、核定與備查程序。
    (八)各校校務會議、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輔導會議、課程發
          展會議等之組織。
    (九)各校分層負責明細表訂定程序。
    (十)各校組織規程之報核及修正程序。
    (十一)其他有關組織運作規定。
五、各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輔導工作委員會、人
    事室、會計室,附設職業類科者得另設實習輔導處。其各組之設置未
    滿二十四班者得設九組、二十四班以上未滿三十六班者,得設十一組
    、三十六班以上未滿四十八班者,得設十三組、四十八班以上者得設
    十五組。綜合高級中學或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因辦理學生實習、就業
    輔導、建教合作之需要,得另再增設二組。其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
          ,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試務、實習及
          就業輔導、實驗研究為原則。有特教班二班以上者得增設特教
          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輔導二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
          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體育衛生、
          社團活動、體育運動、衛生保健為原則。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四)圖書館:未滿二十四班不分組;二十四班以上未滿四十八班者
          ,得設一至二組;四十八班以上者,得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
          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為原則。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未滿二十四班不分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
          設一至二組。其組別以輔導、資料、輔導資料為原則。
    (六)實習輔導處,得設一至三組,其組別以實習、就業輔導、建教
          合作為原則。
    (七)附設國民中小學者得另設國民中小學部。
六、各校置校長一人,其教師、職員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師:
          1.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綜合高中每滿
            二班增置教師一人。附設特殊班者,其教師員額依「特殊教
            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辦理。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
            部者,其每班教師員額比照職業學校或國民中小學之規定辦
            理。專任輔導教師每滿十五班置一人,未達十五班而餘數達
            八班以上者,增置一人。轉型綜合高級中學之學校,於轉型
            過渡期間之教師員額,應專案報由本部核准,並以轉型類科
            教師出缺不補為原則。
          2.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
          3.各校於學生事務處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
            其編制員額,依本部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
            置基準表」及「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辦理。
          4.兼任各處主任之教師員額,每校依其實際兼任人數增置二人
            至四人,其他職務由教師兼任者,不另增置。
          5.兼行政職務人員:
           (1)秘書一人,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2)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輔導處及圖書館各置主任一
              人;其所屬各組,除總務處所屬各組組長專任外,其餘人
              員均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3)附設有職業類科二科以上者,每一職業類科置科主任一人
              ,就各該職業類科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4)附設國民中小學部,得置部主任一人,就各該編制內專任
              教師中聘兼之。
           (5)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所屬各組,各置組
              長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
           (6)附設有實用技能班者,其納編之班級每班置教師一人。
    (二)職員:
          1.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2.會計室: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3.人事室: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4.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每增六班,增置一人,其餘數
            在三班以上未滿六班者,增置一人。另設有學生宿舍者,寄
            宿學生數滿八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時,置幹事一人;滿一百
            人以上,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再增置一人。
          5.管理員:附設職業類科學校,每校得置管理員一人。
          6.書記:每校置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7.技士或技佐:得由現有幹事員額調整之。綜合高級中學每校
            置技士或技佐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8.醫師:每校置專任或兼任醫師一人,四十班以上得增置一人
            或得在預算額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應診之。
          9.護理師或護士:每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七十二班以上再
            增置一人。
         10.設有游泳池學校或實驗高級中學因運動與訓練需要,於報奉
            核准後得聘僱救生員或運動教練、運動傷害防護員若干人。
七、各校有附設國民中小學部者,其設組及員額編制仍適用國民小學與國
    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工額編制標準辦理。
八、各校教職員員額,每年度編列預算員額編制表,報本部核准後,納入
    預算辦理。
九、預算員額編制表及職員員額編制表係組織規程之附表(表格如附表二
    、三),應依本原則訂定,各職稱(醫事人員除外)之官等職等應依
    據「子、公立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訂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
    時亦同。
十、本原則未規定事項,如有特殊需要應專案報部核定。

貳、審查原則

    (內容請參閱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