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圖書館展覽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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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展覽宗旨:本館為發揮社教功能,推廣藝文活動,充實國民精神生活
    ,依據圖書館法、社會教育工作綱要,訂定本要點。

二、展覽場地:本館四樓雙和藝廊。

三、展覽項目:國畫、書法、西畫、攝影、篆刻、及其他各類適合本館展
    出之作品。

四、展覽區分:
  (一)自辦展:由本館自行舉辦之各項政令藝文及其他展覽。
  (二)邀請展:由本館邀請名家作品或具特殊價值之文物資料所舉辦之
        展覽。
        本館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個人或團體)邀請之:
        1.資深藝術家,其作品具有創作性,具有極高名望者。
        2.國內外優異藝術家,其作品經教育文化主管獎勵或推薦者。
        3.教育部審查合格之大專院校專、兼任美術教授。
        4.曾獲國際著名展覽會優選或榮譽獎者。
        5.其他認為合於邀請展出者。
  (三)申請展: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舉辦之藝文展覽依申請案件由審查
        委員審定為「通過」、「未通過」二類。
        1.同一年度內申請展覽以一次(檔期)以一次為限,以未曾在本
          館展出者為優先。
        2.每年一至三月申請翌年一月至六月檔期,審查結果於五月底公
          布;七至九月申請翌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檔期,審查結果於十一
          月底公布,如有特殊原因另依本館公告辦理。
        3.申請手續:由申請者填具申請表乙份(如附件),並檢具下列
          相關資料,向本館推廣輔導組提出申請。
         (1)個展: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正、反面影本乙份),並附作品
            照片至少五件或製成光碟片。
         (2)聯展:檢附參展者名單、個人相關資料(團體檢附社團登記
            許可證影本乙份),並附參展作品照片至少二十件或製成光
            碟片。
         (3)檢送資料:可選擇書面(作品照片貼於A4紙或附畫冊)或製
            成光碟片(請以 Windows系統 Power Point軟體製作播放,
            圖片另存為ACDSee可讀之檔案),內容並均應註明作品作者
            及名稱。
        4.申請展經審查通過者,依檔期天數於開展前二個月繳交保證金
          三千元及場地維護費每日(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算)新臺幣五
          百元,佈展及卸展(展期前後各一日)不收費,政府機關學校
          八折優惠。場地維護費繳交後,未能如期展出者,除因天災不
          可抗力因素外,概不予退還場地維護費;卸展結束當日還原場
          地,如有損壞原有設施應負責修復或依實由保證金扣除之。
        5.申請者應依本館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並於接獲通知後在所規
          定期限內簽訂契約書。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四個
          月通知本館予以取消;未依規定期限通知本館者,二年內不得
          再提出展覽申請。
        6.除有特殊原因,且當年度尚有檔期可資調整者,得申請調整檔
          期外,概不得要求變更檔期。

五、展覽期間:每檔期以二週為原則(確定時間由本館排定之),每日上
    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每週一暨國定假日休館)。

六、展覽規定:
  (一)凡展覽作品,以經裱褙或裝框者為原則,牆面禁用膠帶、圖釘…
        …等損害牆面之物,並應妥善維護展覽會場整潔,以提昇展覽品
        質及水準,暨維護本館展覽廳榮譽。
  (二)展覽會場佈置,由展覽者與本館推廣輔導組共同研商後,由展覽
        者自行負責佈置,本館企劃推廣組協助之。
  (三)本館協助刊登活動訊息於館內藝文資訊及網站,請於展出前二個
        月提供有關照片(數位照片)與展覽簡介約一百五十字文稿之電
        子檔;其它媒體新聞稿件、宣傳海報及展覽簡介資料等內容,均
        須經本館同意後由展覽者自費刊印。
  (四)展覽資料之包裝、運輸、保險,均由展覽者自行負責。
  (五)展品之佈置,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展覽結束後,展品應於結束
        後之次一日自行運回。
  (六)展覽作品不得有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如現場售票等),
        違者取消其展覽資格。
  (七)本館邀請展覽者如須舉辦開幕、剪綵等儀式,請與本館企劃推廣
        組預先協調辦理。
  (八)展品安全維護,請展覽者自行負責,但閉館時間館方有故意造成
        損失者,則追究行政責任。
  (九)展覽廳內不宜陳列與展覽無關之其它物品。
  (十)展覽者未依本館之規定使用展覽場地致本館有所損害者,展覽者
        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展覽期間,展覽者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及向觀眾解說,展
          覽結束後應負責清理現場,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