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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查教育事業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所
    送教育事業計畫是否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
    ,特訂定本原則。

二、申請案件(含興辦事業計畫)應先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免
    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後,再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審核變更為教育事業用
    地。

三、有關教育事業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應審
    定其設立宗旨或教育事業計畫是否辦理下列事項之一:
  (一)依幼稚教育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或由師資培育機構及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或私立之幼稚園。
  (二)依國民教育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或由私人興辦者。
  (三)依高級中學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私人設立之高級中學。
  (四)依職業學校法由縣(市)設立或由私人設立之職業學校。
  (五)依社會教育法及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私人設立之社教機構;由鄉(鎮、市、區)設立,
        報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轉報上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者。
  (六)本部主管之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

四、有關教育事業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依
    其興辦目的事業由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審議;如為財團法人文教基金
    會申請興辦學校或社教機構,則依興辦目的事業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
    審議。

五、為符合山坡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並基於國土保護原則,興辦之目的
    事業未符第三點規定者,則不予核准。

六、教育事業計畫由本部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審議
    。如符合規定逕行核復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
    制,並敘明如涉及建管、地政、農林、水土保持、環保、水利、觀光
    等相關業務時,應依各該管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