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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原則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訂
    定之。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本作業原則所稱公立學校,指各級政府設立之各級學校;私立學校,
    指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各級私立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指預算編列之
    政事別歸屬教育支出之教育館所。

四、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依法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公私立學校及其
    他教育機構之財務報表及經費收支狀況後,應於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之資訊網站,按下列項目並依查核發現區分收回事項、更正事項及
    建議改進事項等予以公告件數或金額(範例如附件):
  (一)收入循環。
  (二)採購及付款循環。
  (三)薪資循環。
  (四)融資循環。
  (五)固定資產循環。
  (六)其他循環。

五、前點公告事項,應連續公告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