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亞太經濟合作(APEC)獎學金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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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APEC會員經濟體年輕學者來臺
    進行研究,藉此認識臺灣文化社會,增進我國與其他APEC會員經濟體
    之交流及瞭解,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時未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APEC會員經濟體外國籍博士生或博
        士後研究員;以具有論文、著作或其他出版品等具體研究活動計
        畫者為優先。
  (二)前款所稱博士生,指申請時於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
        院就讀博士課程之學生;所稱博士後研究員,指於外國政府核准
        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取得博士學位後,於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
        學術機構或大學校院內,進行研究計畫者。
  (三)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申請時已在臺灣居住、居留、從事學業(包括實習)、授課或
          研究活動。
        2.近五年內已獲得本部短期研究獎助金進行研究。
        3.同時受領我國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提供之獎補助金。
        4.在臺研究期間同時為我國各大學校院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
          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三、研究期限及研究期間:
  (一)研究期限:二個月至六個月。
  (二)研究期間:以會計年度計算,並以每年三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十二
        月三十一日為原則。

四、名額:每年約十人,視年度經費預算而定。

五、研究領域:來臺研究內容以與臺灣人文藝術、教育文化、社會科學、
    自然科學及其相關比較研究為範疇。

六、獎補助內容:
  (一)每月補助研究費博士生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博士後研究員新臺幣
        四萬元。
  (二)提供獲選人由居住地至臺、澎、金、馬最直接航線之來回經濟艙
        機票一張,對亞洲、歐洲、美洲、非洲及大洋洲等五大洲別補助
        上限,依本部規定辦理,超額部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七、申請人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三份(如附件一)。
  (二)博士後研究員學位證書影本,博士生應提供在學證明及學分課程
        修畢等之證明文件。
  (三)推薦信二封以上,一封為所屬機關學校首長(例如:校長、院長
        、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及其他機關、團體之首長)推薦,一封為
        相關領域之本國學者教授或專業人士推薦,博士生並應提具在學
        證明。

八、申請方式及期程:
  (一)申請人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文件寄抵日),檢附前點規定之
        文件,向欲在我國內從事研究之大學校院或本部所屬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部屬研究機構,例如漢學研究中心、國家教育研究院等
        )提出次年在臺之研究申請。
  (二)受理申請之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初核同意接受從事研究者,
        應協助製作研究計畫中文摘要一份(A4紙一張),於同年十一月
        十五日前函報本部彙整審核。
  (三)本部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審查結果通知大學校院或部屬
        研究機構轉知申請人,同時並副知申請人所屬國籍住、居所地之
        駐外館處。

九、審查原則: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初核同意並函報本部後,由本部
    彙整召開審查會,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依下列原則遴
    選獲選人;每位審查人員給分在七十分以上者,始得獲選(滿分為一
    百分):
  (一)申請人之發展潛力、個人傑出表現、執行計畫能力等,占百分之
        三十。
  (二)語文能力及研究機構在本領域之學術聲譽與適切性,占百分之三
        十。
  (三)研究計畫(包括主題、架構、研究方法、問題分析)之完整性、
        可行性與對其母國及我國未來發展之重要性等,占百分之四十。

十、獎助撥款及核結期程及方式:獲選人從事研究所在大學校院或部屬研
    究機構每年應依下列期程及方式,向本部辦理請款及核結:
  (一)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備文檢附領款收據請撥獲選人同年經核定
        從事研究期間之研究費補助款,並於獲選人抵臺次月起每月十日
        前,按月轉發獲選人。
  (二)在獲選人抵臺繳交來臺機票支出證明、登機證明或機票票根後,
        得備文檢附請款收據報本部請款。
  (三)在獲選人從事研究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檢送研究成果報
        告書二份(格式如附件二,包括研究論文、出版品等研究成果)
        及收支結算表等報本部辦理核結。
  (四)經費請撥、支用、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十一、重要規定事項:
    (一)獲選人部分:
          1.應於我國國內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進行研究,研究期間
            應積極參加我國國內各項學術活動。
          2.於核定來臺研究期間,未經所在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同
            意,不得任意離境出國;如遇特殊情況,經大學校院或部屬
            研究機構許可,得暫時出境,出境超過十日者,停發當月研
            究費,不得申請保留。
          3.在臺研究期間,不得從事有報酬之工作及同時接受我國政府
            其他機關或學校之獎補助。
          4.本部不提供獲選人住宿設施及研究室。
          5.應自行投保意外及醫療傷害保險,其保險效力及有效期限應
            包括於我國境內從事研究之期限;未投保者,來臺後不得領
            取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
          6.來臺後取得居留證,且符合加入我國全民健康保險規定者,
            應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繳納保費。
          7.提供虛偽、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除撤銷其獲選資格外
            ,並應繳還已領取之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且不得再申請本
            獎學金。
    (二)國內大學校院及部屬研究機構部分:
          1.同意獲選人於校內相關系所或研究單位內進行研究時,應適
            時提供相關協助,並依本部所定日程辦理獲選人研究費、機
            票款之請領及核結事宜。
          2.於獲選人來臺從事研究期間,發現獲選人所填繳之資料有虛
            偽不實情事,應即停發每月研究費,除撤銷獲選資格外,並
            追繳已領取之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同時函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