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有關技術及成本
估算之審議機制,發揮工程專業審議功效,有效推動本部及所屬機關
(構)學校公共工程計畫,特依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
要點訂定本作業規定。
〔立法理由〕 本作業規定訂定目的。
|
二、本作業規定所定工程建造經費,為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
編列之工程建造費、規劃階段作業費用及設計階段作業費用等。
〔立法理由〕 本作業規定所定建造經費依據。
|
三、行政院核定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依下列各
級距辦理:
(一)工程建造經費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以上之個案工程、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補助
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一億元以上者:由本部各業務司
(署)審議後,以本部名義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工
程專業審議。
(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公共工程計畫內個案工程,
工程建造經費一億元以上,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本
部各業務司(署)審議。
(三)工程建造(包括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公共工程計
畫內個案工程)經費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之個案工程:
1.本部終身教育司、綜合規劃司及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督導
之個案工程:由各該司審議。
2.前目以外之業務司(署)督導之個案工程:由工程主辦機關
(單位)自行辦理審議。
(四)工程建造(包括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公共工程計
畫內個案工程)經費未達五千萬元之個案工程,除另有規定外
,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自行辦理審議。
〔立法理由〕 依工程建造經費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費、比率,明定本部(各
業務司)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就行政院核定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基
本設計階段之審議方式。
|
四、本部自行核定之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除另有規定外,
工程建造經費一億元以上,由本部各業務司(署)辦理審議,工程建
造經費未達一億元,由主辦機關(單位)自行辦理審議。
〔立法理由〕 明定本部自行核定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規定。
|
五、主辦機關應及早提出基本設計階段報告書、基本設計圖及工程建造經
費概算,並檢附基本設計階段自主檢查表(如附件),提送資料至少
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設計階段報告書:
1.基地基本資料調查分析: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勢與地質、
周邊自然環境之調查與分析。
2.規劃設計理念說明:包括設計構想與基準、重要課題與對策
、設計發展過程、材料耐久性評估、土石方處理規劃、節能
減碳及再生能源、循環經濟之作為、高齡、幼童及身心障礙
者友善環境營造、職業安全衛生規劃等項目。
3.建造成本經費。
4.工期規劃(包括整體及分段工程)。
(二)基本設計圖:應將計畫內之工程設計內容配合基地基本資料調
查分析成果,繪製為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縱斷面圖、主
要設施剖(縱)面圖等。
〔立法理由〕 明定主辦機關辦理基本設計階段應提報之相關書件包括基本設計報告書、
基本設計圖及其內容。
|
六、新興公共工程計畫內之全部或部分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且統包範圍
包括基本設計者,主辦機關應於統包契約發包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必要圖說文件得僅包括功能需求、功能規劃、設施等級、工程
規模、經費概算等項目,免依前點規定辦理。
(二)主辦機關於招標前,可邀請具統包工程經驗之學者專家,就統
包招標文件工程內容有關之設計、規格標準、施工、品質管制
、管理維護、保固期限、變更設計、風險責任、保險及相關條
款內容之周延性予以檢視,避免因契約研訂不完整而衍生爭議
。
〔立法理由〕 新興公共工程計畫內之全部或部分工程採統包方式辦理及主辦機關於統包
契約發包前應辦理事項。
|
七、主辦機關辦理基本設計階段,應以整體計畫一次送審為原則。但得就
計畫中個別完整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圖說等資料分次送審。
〔立法理由〕 主辦機關得就計畫中個別完整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圖說等資料分次送
審。
|
八、本部各業務司(署)辦理基本設計審議,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並視
工程性質、規模或介面複雜者,必要時得召開專案會議審議,或辦理
實地現勘。
〔立法理由〕 主辦機關得就計畫中個別完整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圖說等資料分次送
審。
|
九、工程建造經費全數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三條但書規
定之自籌收入辦理者,不適用本作業規定。
〔立法理由〕 明定得不適用本作業規定之情形。
|
十、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項,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明定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