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車輛管制及停車管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運用環堂道路停車場
    地及維護停車場地秩序、安全,並確保良好停車環境,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本處停車場整體規劃由綜合規劃組辦理;維護停車秩序及安全等工作
    由駐衛警隊及保全人員負責。

三、除下列車輛外,其餘車輛(如大型貨櫃車)未經申請本處核准,不得
    進入中正紀念公園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
    (一)公務車。
    (二)載送身心障礙者個人行動載具、嬰兒車、兒童玩具車。
    (三)貴賓車、郵車、憲警巡邏車及保全運鈔車。
    (四)消防車、救護車、垃圾車、廠商臨時裝卸貨車輛。
    (五)本處各類研習課程教師,以及洽公或開會人員之車輛。
    (六)其他因展覽或租借場地活動需要,獲准進入之車輛。
    為確保民眾及園區遊客行的安全,進入本園區內行駛之車輛,時速限
    制於二十公里以下,並禁止亂按喇叭且須優先禮讓行人。
    前項車輛於上午九時前、下午六時後禁止穿越東側堂後道路。

四、所有車輛除經本處核准外,嚴禁從自由廣場正面牌樓進出。

五、本園區停車格位僅供領有停車證車輛使用。駕駛人停車時,須依序停
    放於指定停車格內(車頭請朝車位號碼),不得併排停車;另裝卸貨
    車輛請停卸貨區。
    為免影響公務之遂行,公務車停車位嚴禁其他車輛停放。

六、本園區停車場地僅提供停車使用,車輛及車內財物如發生損害或遺失
    ,概由車主自行負責,本處不負任何保管及損壞賠償責任;地震及颱
    風等天災時亦同。

七、因車輛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致使毀損本處園區設施或建築物時,車輛
    駕駛人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八、違規之車輛由駐警隊拍照存證並填寫違規事項通知單,放置於車輛駕
    駛座擋風玻璃;若車輛駕駛人經通知拒絕或不改正者,由駐警隊移請
    警察機關依法令處理。

九、在本處停車場地及園區內發生意外事故時,行為人應自行處理並承擔
    一切法律責任。

十、民主大道舉辦活動駛入之車輛,須依駐警隊或保全人員指揮停放於指
    定地點,不得隨意停放。

十一、洽公、開會或卸貨車輛進入本園區時,請先於大忠門或大孝門警衛
      崗亭登記換領臨時停車證,車輛離開時,於原警衛崗亭繳回停車證
      。

十二、停車時間自每日八時至十九時止,除公務車輛外,其他車輛非經本
      處核准,不得隔夜停車。

十三、停車證限有效期間使用,並於期限結束後繳回原發證單位。

十四、本處駐警、保全配合執行車輛進出停放等管制措施。

十五、違反停車管理規定達三次者,本處得收回停車證,禁止車輛停放。

十六、本注意事項未規範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