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送請審查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應行修正者,由審查機關發還送審者
  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如須重編或重製者,應依照第五條及第七條
  之規定,重新送審。
  前項應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明細表,將修正或改製前後情形並列,
  以便核對,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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