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請審查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應行修正者,由審查機關發還送審者 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如須重編或重製者,應依照第五條及第七條 之規定,重新送審。 前項應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明細表,將修正或改製前後情形並列, 以便核對,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