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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 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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