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
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
、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