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行招收港澳學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招生
規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訂定港澳學生招生簡章,詳列招
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甄選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大學因國際學術合作計畫或其他特殊需求成立港澳學生專班者,應依專科
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定。
大學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受理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應檢具下列資
料送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港澳身分:
一、招生簡章。
二、入學申請表。
三、申請人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四、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五、有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填具切結書。
六、各大學自行招收港澳學生申請名冊。
前項經認定符合港澳學生身分並達學校錄取標準者,由學校發給入學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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