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向本所借用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樓大廳: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二樓演講廳: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五千元。
  三、三0四會議室: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三千元。
  四、三一八會議室: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五、教室:每一場次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六、二樓接待室:
    (一)雙人房:每間每日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二人房:每間每日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三人房:每間每日收費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七、攤位:每個攤位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
  七時止),每一場次為四小時;二樓接待室使用時間為每日下午十五時
  至隔日中午十二時止;每個攤位使用面積為三平方公尺。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前五個工作天繳清使用規費。使用期間如有超時
  使用之情形,視為場地使用之延續,其計費方式同收費基準,並應於使
  用結束日後五個工作天內補繳場地使用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