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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資料館南海書院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南海書院提供場地設施使用服務,其範圍包含多媒體研 習中心及會議室。 使用前項場地設施應繳交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