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獎助學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19日

所有條文

附件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協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獎助學金辦法
┌─────┬──┬───────┬───────┬─────┐
│ 申請類別 │對象│申  請  條  件│應備證件      │獎助金額  │
├─────┼──┼───────┼───────┼─────┤
│ (一) 特殊│顏殘│(1) 凡特殊才藝│(1) 本會申請書│(1) 博士班│
│      才藝│及灼│     (文學、音│(2) 全戶戶口名│    貳萬元│
│      優秀│燙傷│    樂、美術、│    簿影本 (曾│    整    │
│      獎學│者  │    語言、體育│    申請過者免│(2) 碩士班│
│      金  │    │    、科技) 獲│    繳)       │    壹萬伍│
│          │    │    個人校際以│(3) 一千字以上│    仟元整│
│          │    │    上比賽前三│    自傳,請說│(3) 大專  │
│          │    │    名        │    明受傷經過│    壹萬貳│
│          │    │              │    、受傷部位│    仟元整│
│          │    │              │    及家庭概況│(4) 高中 (│
│          │    │              │     (國小學生│    職)   │
│          │    │              │    三佰字以上│    陸仟元│
│          │    │              │    ,低年級學│    整    │
│          │    │              │    生可請人代│(5) 國中  │
│          │    │              │    筆) ,曾申│    參仟伍│
│          │    │              │    請過者則免│    佰元整│
│          │    │              │    。        │(6) 國小  │
│          │    │              │(4) 學校成績單│    貳仟元│
│          │    │              │    正本或蓋學│    整    │
│          │    │              │    校章戳之成├─────┤
├─────┼──┼───────┤    績單影印本│(1) 大專  │
│ (二) 優秀│顏殘│(1) 國小學業總│     (申請進步│    陸仟元│
│      獎學│及灼│    平均成績在│    獎學金者請│    整    │
│      金  │燙傷│    90分以上  │    附上下學期│(2) 高中 (│
│          │者  │    國中學業總│    之成績單) │    職)   │
│          │    │    平均成績在│(5) 傷殘證明文│    參仟伍│
│          │    │    80分以上  │    件 (足以證│    佰元整│
│          │    │    高中(職)、│    明傷殘事實│(3) 國中  │
│          │    │    大專、研究│    之全身照片│    貳仟伍│
│          │    │    所75分以上│    或醫師診斷│    佰元整│
│          │    │    者        │    證明書) 曾│(4) 國小  │
├─────┼──┼───────┤    申請過者免│    壹仟元│
│ (三) 進步│顏殘│(1) 國小學業總│    繳)       │    整    │
│      獎學│及灼│    平均上下二│(6) 申請特殊才├─────┤
│      金  │燙傷│    學期每跳升│    藝者,免繳│(1) 國中升│
│          │者  │    一級即可申│    學校成績單│    高中( │
│          │    │    請 (60分~│    ,但需附上│    職)   │
│          │    │    70分為丙等│    得獎證明影│    陸仟元│
│          │    │    、70分~80│    本        │    整    │
│          │    │    分為乙等、│(7) 申請升學獎│(2) 高中升│
│          │    │    80分~90分│    學金者,需│    大學壹│
│          │    │    為甲等、90│    於入學該學│    萬貳仟│
│          │    │    分至100 分│    期提出申請│    元整  │
│          │    │    為優點等,│    ,申請時免│(3) 大專升│
│          │    │    四等級為標│    繳學校成績│    研究所│
│          │    │    準)       │    單,但須於│    壹萬伍│
│          │    │(2) 國中、高中│    入學註冊後│    仟元整│
│          │    │     (職)、大 │    附學生證影│     (碩士│
│          │    │    專學業總平│    本或在學證│    、博士│
│          │    │    均在60分以│    明書正本  │    )     │
│          │    │    上,上下二│(8) 申請「陽光├─────┤
│          │    │    學期達 5分│    子女助學金│(1) 大專  │
│          │    │    以上者總平│    」附父 (母│    陸仟伍│
│          │    │    均成績進步│    ) 殘障手冊│    佰元整│
├─────┼──┼───────┤    影本) 曾申│(2) 高中 (│
│ (四) 升學│顏殘│(1) 國中考入公│    請過者免繳│    職)   │
│      獎學│及灼│    、私立高中│    )         │    貳仟伍│
│      金  │燙傷│     (職) 者  │              │    佰元整│
│          │者  │(2) 高中 (職) │              │(3) 國中  │
│          │    │    考入公、私│              │    壹仟伍│
│          │    │    立大專 (含│              │    佰元整│
│          │    │    五專) 者  │              │(4) 國小  │
│          │    │(3) 大專考入公│              │    壹仟元│
│          │    │    、私立研究│              │    整    │
│          │    │    所者      │              ├─────┤
├─────┼──┼───────┤              │(1) 研究所│
│ (五) 助學│顏殘│國小、國中、高│              │    陸仟元│
│      金  │及灼│中 (職) 、大專│              │    整   (│
│          │燙傷│學業總平均在60│              │    碩士、│
│          │者  │分 (丙等) 以上│              │    博士) │
│          │    │者            │              │(2) 大專  │
├─────┼──┼───────┤              │    參仟伍│
│ (六) 陽光│顏殘│(1) 國小學業總│              │    佰元整│
│      子女│或遭│    平均90分以│              │(3) 高中 (│
│      學助│重大│    上者      │              │    職)   │
│      金  │灼燙│(2) 國中學業總│              │    貳仟伍│
│          │傷並│    平均80分以│              │    佰元整│
│          │領有│    上者      │              │(4) 國中  │
│          │殘障│(3) 高中 (職) │              │    壹仟伍│
│          │手冊│    、大專、研│              │    佰元整│
│          │者之│    究所學業總│              │(5) 國小  │
│          │子女│    平均在75分│              │    壹仟元│
│          │    │    以上者    │              │    整    │
├─────┼──┼───────┼───────┼─────┤
│ (七) 獎助│從事│凡從事顏面傷醫│專題研究或論文│學術研究及│
│          │相者│學、心理、社工│計劃二份 (申請│有特殊成就│
│          │    │、教育、職業、│時附繳並於研後│者之獎助金│
│          │    │法律等相關之研│補繳,否則收回│,依其主題│
│          │    │究            │原發之獎學金) │、研究形式│
│          │    │              │              │或具體優良│
│          │    │              │              │之事實,由│
│          │    │              │              │審核委員會│
│          │    │              │              │以專案方式│
│          │    │              │              │評定      │
├─────┴──┴───────┴───────┴─────┤
│附註:1 申請者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
│      2 申請 (一) ~ (五) 項獎助金者,均針對顏面傷殘暨遭重大│
│        灼燙傷之在學學生。                                  │
│      3 顏面傷殘指唇顎裂、顱顏畸形、腫瘤病變 (胎記) 、灼燙傷│
│        、嚴重外傷、美容後遺症及皮膚病變導致之面部傷殘者。  │
│      4 在學學生含各級日、夜閒砥及補校在學學生。            │
│      5 申請期間:每月三月及十月,二期辦理。                │
│      6 本獎學金不限申請次數。                              │
│      7 申請獎助學金者衹能選擇一項,不得重覆申請。          │
└──────────────────────────────┘

附件 (二) -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獎助學金申請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申 │姓│  │出日│    年│肆(畢)│                  科    │
│    │  │  │    │    月│      │                  系    │
│    │名│  │生期│    日│業學校│                 年級   │
│ 請 ├─┴─┴┬─┴───┴───┴────────────┤
│    │永久地址│                                            │
│    ├────┼──────────────────────┤
│ 人 │通 訊 處│                                            │
├──┼────┴─┬──┬──┬─┬───┬─┬──────┤
│推薦│            │推薦│    │職│      │電│            │
│單位│            │姓名│    │務│      │話│            │
├──┼──────┴──┴──┴─┴───┴─┴──────┤
│申請│□國小組  □國中組  □高中組  □大專組  □研究所碩士班│
│組別│□博士班                                              │
├──┼─┬─────┬─┬─┬────────┬─┬────┤
│申請│  │一特殊才藝│  │  │□1 唇顎裂      │  │        │
│    │  │  優秀獎學│  │  │                │  │        │
│    │  │  金      │  │  │□2 顱顏畸形    │  │        │
│    ├─┼─────┤  │  │    (含小耳症)  │  │□初  次│
│類別│  │二優秀獎學│詳│顏│                │申│  申  請│
│    │  │  金      │見│面│□3 腫瘤病變    │  │        │
│ ︵ │  │          │申│傷│    (含胎記)    │請│□多  次│
│ 圈 │  │三進步獎學│請│殘│                │  │  申  請│
│ 選 │  │  金      │須│類│□4 灼燒燙傷    │次│        │
│ 一 │  │          │知│別│                │  │(請勾選)│
│ 種 │  │四升學獎學│  │  │□5 嚴重外傷    │數│        │
│ ︶ │  │  金      │  │  │                │  │        │
│    │  │          │  │  │□6 美容後遺症  │  │        │
│    │  │五助 學 金│  │  │                │  │        │
│    │  │          │  │  │□7 皮膚病變    │  │        │
│    │  │六獎 助 金│  │  │    (含魚鱗癬症)│  │        │
├──┼─┴─────┴─┼─┴────────┴─┴┬───┤
│ 應 │附   件   名   稱 │說                      明│審核欄│
│    ├─────────┼─────────────┼───┤
│    │1 特殊才藝得獎證明│第一項應用                │      │
│    ├─────────┼─────────────┼───┤
│    │2 本會申請書      │                          │      │
│ 附 ├─────────┼─────────────┼───┤
│    │3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曾申請過者免徵            │      │
│    ├─────────┼─────────────┼───┤
│    │4 一千字以上自簿 (│(一)請說明受傷經過、受傷部│      │
│    │  國小學生三百字以│    位及家庭概況 (低年級學│      │
│ 文 │  上)             │    生可請人代筆)         │      │
│    │                  │(二)曾申請過者免繳        │      │
│    ├─────────┼─────────────┼───┤
│    │5 傷殘證明文件    │附足以證明傷殘事實之全身照│      │
│    │                  │片或醫師診斷証明書 (曾申請│      │
│    │                  │過者免繳) 嚴重外傷需附照片│      │
│ 件 ├─────────┼─────────────┼───┤
│    │6 學校正式成績單  │影印本請蓋學校章戳        │      │
│    ├─────────┼─────────────┼───┤
│    │7 專題研究或論文計│僅申請第六項獎助金者應用  │      │
│    │  劃二份          │                          │      │
├──┴──┬──────┴─────────────┴───┤
│特殊成就或│                                                │
│具體優良事│                                                │
│實概要    │                                                │
├─────┴────────────────────────┤
│一  肄業學校及系別請詳細寫明,不得簡寫,如係分部、分校或夜間│
│    部及補校學生時亦詳細寫明。                              │
│二  繳證件時,請按下列次序排列: (一) 申請書 (二) 學業成績單│
│    或特殊成就證明。各項證件,並請不要用訂書機裝訂,無關證件│
│    免送。                                                  │
│三  備妥文件請寄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九十一號三樓              │
│                電話: (0二) 二五0七八00六              │
│                                        請洽社工部卓吟芳小姐│
│四  請參閱申請辦法後再填寫申請書                            │
└──────────────────────────────┘
※本次申請期間自三月一日至三月二十五日止,逾時恕不受理。
  申請書備有二種,請選擇適用者填寫一份即可。

附件 (二) -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陽光子女助學金」申請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申 │姓│  │出日│    年│肆(畢)│    科  │申請│□初  次│
│    │  │  │    │      │      │        │    │  申  請│
│    │  │  │    │    月│      │    系  │    │□多  次│
│    │  │  │    │      │      │        │    │  申  請│
│ 請 │名│  │生期│    日│業學校│   年級 │次數│(請勾選)│
│    ├─┴─┴┬─┴───┴───┴────┴──┴────┤
│    │永久地址│                                            │
│    ├────┼──────────────────────┤
│ 人 │通 訊 處│                                            │
├──┼────┴──────────────────────┤
│申請│□國小組  □國中組  □高中組  □大專組  □研究所碩士班│
│組別│□博士班                                              │
├──┼─────────┬─┬───────────────┤
│    │父 (母) 姓名:    │  │□1 唇顎裂                    │
│ 父 │                  │父│□2 顱顏畸形                  │
│ ︵ │                  │︵│    (含小耳症)                │
│ 母 │                  │母│□3 腫瘤病變                  │
│ ︶ │關係:            │︶│    (含胎記)                  │
│ 傷 │                  │傷│□4 灼燒燙傷                  │
│ 殘 │                  │殘│□5 嚴重外傷                  │
│ 資 │                  │類│□6 美容後遺症                │
│ 料 │                  │別│□7 皮膚病變                  │
│    │                  │  │    (含魚鱗癬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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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 │附   件   名   稱 │說                      明│審核欄│
│    ├─────────┼─────────────┼───┤
│    │1 本會申請書      │                          │      │
│    ├─────────┼─────────────┼───┤
│    │2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曾申請過者免徵            │      │
│ 附 ├─────────┼─────────────┼───┤
│    │3 學校正式成績單  │影印本請蓋學校章戳        │      │
│    ├─────────┼─────────────┼───┤
│    │4 一千字以上自傳 (│(一)請說明、家庭概況 (低年│      │
│    │  國小學生三百字以│    級學生可請人代筆)     │      │
│    │  上)             │(二)曾申請過者免繳        │      │
│ 文 ├─────────┼─────────────┼───┤
│    │5 父 (母) 殘障手冊│曾申請過者免繳            │      │
│    │  影本            │                          │      │
│    ├─────────┼─────────────┼───┤
│    │6 足以證明父 (母) │曾申請過者免繳            │      │
│    │  傷殘之照片或醫生│嚴重外傷需附照片          │      │
│ 件 │  診斷證明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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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肄業學校及系別請詳細寫明,不得簡寫,如係分部、分校或夜間│
│    部及補校學生時亦詳細寫明。                              │
│二  繳證件時,請按下列次序排列: (一) 申請書 (二) 學業成績單│
│    或特殊成就證明。各項證件,並請不要用訂書機裝訂,無關證件│
│    免送。                                                  │
│三  備妥文件請寄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九十一號三樓              │
│                電話: (0二) 二五0七八00六              │
│                                        請洽社工部卓吟芳小姐│
│四  請參閱申請辦法後再填寫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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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請期間自三月一日至三月二十五日止,逾時恕不受理。
  申請書備有二種,請選擇適用者填寫一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