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東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為設籍並居住於花東地區,就讀於國民中、小學之在
  籍學生,且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本辦法書籍費補助之範圍,依學生就讀學校就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之各
  科目或學習領域所選定使用之教科書(包括課本及習作)售價,核實補
  助。

  本辦法補助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學校於開學註冊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其所需之費用自教育部補
      助款中挹注。
  二、書籍費之補助,每學期申請及撥付一次。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十日
      內提報該學期需求至縣政府,經縣政府審查,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二
      十日內,彙報補助需求至教育部。
  三、教育部收到縣政府提報之補助需求後,應儘速審核並撥付所需經費
      。

  本辦法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原始支出憑證留存縣政府,以備查核。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