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地方主管機關得以偏遠地區學校為中心,於學校既有空間、人員及資源外
,結合該地區其他自治行政、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社政、農政、原
住民、災害防救之單位或機關(構)、非營利組織之空間、人員及資源,
相互支援與集中運用,以充分發揮學校之教育、文化及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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