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加強規劃、辦理並就近提供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所需之專業發
展;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專業發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各該主管機關得規劃一般地區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訪
問,促進教學交流;其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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