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
,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
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
,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
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
成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