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第一項)關鍵基礎
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符合其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
求,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
性質等條件,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第二項)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所管前項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
施情形。(第三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稽核所管第一項特定非公務
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發現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限期要求
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改善報告。(第四項)前三項之資通安全維
護計畫必要事項、實施情形之提出、稽核之頻率、內容與方法、改善報告
之提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之。」明定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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