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
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
其他相關事項。
本部辦理稽核後,應每年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
〔立法理由〕 一、為使受稽核機關了解其受稽核情形,爰於第一項明定本部應將稽核結
果報告交付受稽核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稽核結果報告應記載之內容。
三、第三項明定本部應每年彙整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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