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善教學設施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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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高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之競爭力,並整合社區教育資源,以爭取社區認同及國中畢業生就讀
    社區高中、職意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之各校,以當學年度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為限︰
  (一)經核定辦理高中職社區合作專案學校。
  (二)確實執行教育政策,貫徹正常教學,無違規招生(含國中部)及
        教學不良紀錄。
  (三)每班教師員額編制達二人以上(含附設職業類科、國中部教師編
        制在內,但不含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四)登記或檢定合格專任教師達百分之六十至八十五(由各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依各登記分發入學區實際情形訂定標準)。
  (五)學校經費收支確實依照預算執行,會計簿籍完善,收支登記詳實
        ,決算經會計師簽證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備查者。
  (六)學校人事制度健全,董事會均依相關法令行事。

三、依本要點獎助各校之經費,以改善教學設備及教學環境所需資本門為
    限,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一)各學科教學實驗室(含實驗室廢液分類儲存設施及設備)、實習
        工廠(場)、視聽、資訊設備(含網路設施及設備)教學相關設
        備及設施。
  (二)圖書館圖書資料設備及設施。
  (三)家政與生活科技、藝術生活等專科教室及相關教學設備及設施。
  (四)飲食衛生、廁所、照明、體育、健保設備及設施。
  (五)其他執行高中職社區化相關計畫所需之教學設備及設施。

四、獎助各校之作業程序及獎助原則如下︰
  (一)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統籌分配獎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經費額
        度。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以下審查項目,參考「教育部補助高級中
        等學校改善教學設施審查表」進行審查,並得就「績效補助」及
        「需求補助」各審查項目自行考量調整配分:
        1.申請學校之教育成效(五年內各項評鑑、訪視、行政考查結果
          或其他績效成就)
        2.申請設備之迫切性。(年度內非立即改善有礙學生安全或基本
          受教權益之情形,不包括經常性或例行性運作所需充實之軟硬
          體設備)。
        3.申請各項設備適切性(是否與合作社區之目標及學校中程發展
          計畫結合)。
        4.申請各項設備合理性(數量及金額是否確實並合乎市場行情)
          。5 特殊考量因素(特殊偏遠或其他)。
  (三)九十年度本計畫資本門補助款執行率未達 70 %者,本年度獎助
        金額予以減半。
  (四)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本要點獎助條件及獎助原則,邀請學者
        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各校所提計畫,決定本年度獎助之學
        校及金額。
  (五)受獎助學校應依核定金額提修正計畫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
        辦理採購。
  (六)各校完成發包程序後檢附採購證明文件、合約書、採購項目明細
        表等相關資料及領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款。

五、受獎助之各校應切實依下列各項配合執行下列各項工作,違者次年不
    予補助︰
  (一)各校購置設備應依「教育部專款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購置設備管理
        要點」辦理。
  (二)各校應於獎助款使用完竣後,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
        款補助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並填具「補助及捐助計畫執
        行情形一覽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結案事宜。
  (三)各校應按時填報本部「高中職社區化推動方案進度列管表」及「
        高中職社區化推動方案成效指標檢核表」。
  (四)本項獎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查有不實者,獎助款
        應予追繳。

六、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本項獎助列入相關評鑑及督學視導項目,確實
    考核,並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彙整各校資料,填具「補助與捐助計畫預
    算執行結果一覽表」「補助及捐助計畫執行情形一覽表」報部備查。

七、本部為評估各校執行成效,得辦理專案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