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英語合格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22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二、教育基本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二項。
三、行政院核定之國家發展計畫-「挑戰二00八-E世代人才培育計畫
    」-1.1 營造國際化生活環境,提昇全民英語能力-1.1.2 平衡城鄉
    英語教育資源。
貳、目的
一、鼓勵優秀英語教師赴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服務,強化其英語師資。
二、透過國民中小學校際合作,建立校際英語師資支援機制。
三、平衡國民中小學城鄉英語教育差距,提昇學生英語能力。
參、辦理期間
    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進行試辦,並依試
    辦結果及往後年度預算編列狀況研議辦理。
肆、實施方式
一、支援模式:同一縣(市)一般地區國民中、小學合格英語教師部分節
    數或部分時間支援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實施英語教學。支援節數及
    時間由地方政府自訂。
二、共聘模式:同一縣(市)國民小學運用二六八八專案經費共聘合格英
    語教師。
三、進修模式:現職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以在職進修方式,至師資
    培育之大學校院進行英語教學進修,俾取得英語教學專長,返校進行
    英語教學。惟獲准補助在職進修者,應於進修課程完成後,留任於該
    地方政府主管之偏遠地區學校實際進行英語教學至少二學年。
四、商借模式:同一縣(市)一般地區國民中、小學合格英語教師商借至
    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進行英語教學。商借時間一次以一學年為原則
    。商借之教師在原服務學校支薪,原服務學校應保留其職缺,商借期
    滿回任原服務學校任職,其原服務學校得於商借期間聘用代理代課教
    師,代理其課務;商借學校於商借期間包含該商借教師之教師總員額
    數不得超過該校規定教師總編制員額數(例如:A師由甲校商借至乙
    校,則乙校應少聘一位教師,另甲校得聘用一名代理代課教師,代理
    該教師商借期間之課務,而A師仍於甲校支薪,商借期滿回任甲校服
    務)。
五、其他模式:由地方政府擬訂並經教育部備查者。
伍、補助對象
    辦理本方案之地方政府。
陸、補助項目與補助標準
一、採支援模式者:補助教師授課鐘點費、交通費。
(一)授課鐘點費必須該教師授課總節數超出該縣市規定最高授課節數後
      ,依超出節數核支鐘點費。
(二)交通費:依相關規定核實支應往返所需之交通費。
二、採共聘模式者:依相關規定核實補助其往返所需之交通費。
三、採進修模式者:由教育部補助教師進修學分費之全數。
四、採商借模式者:由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年度所編列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
    應。
五、採其他模式者: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及經費狀況核予補助。
柒、審查原則
一、依各地方政府所提報計畫之補助內容及數額核實補助。
二、以前述「肆、實施方式」之第一、第二及第三模式優先予以補助。
三、若地方政府所提補助需求高於本案年度預算可支數時,教育部得依各
    縣市偏遠學校數所占比例伸算各縣市補助額度,或為其他適當經費分
    配方式。
捌、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計畫擬訂與審查:
(一)地方政府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前擬訂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送教育
      部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據以辦理。
(二)地方政府所擬實施計畫送達教育部後,教育部依審查原則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經費申請:
(一)採支援模式、共聘模式、其他模式者:地方政府備妥實施計畫及所
      屬學校實際辦理情形之相關資料及核實經費需求,於九十二年九月
      十五日前向教育部提出補助申請。
(二)採進修模式者:地方政府備妥所屬學校實際辦理情形之相關資料及
      經費需求,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前向教育部提出補助申請。
玖、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審查通過之計畫及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由地方政府製據送教育部辦理
    撥款。
二、本案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納入地方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
    理墊付。
三、補助款採一次撥付方式辦理,若有結餘,應如數繳回教育部。
四、經費之核銷,地方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採就地
    審計方式辦理。
五、餘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拾、成效考核
一、地方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本案,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及
    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教育部應了解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辦理實況,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俾發現問題並及時改進。
三、每一期辦理期間,應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據以修正作法。
拾壹、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各縣(市)政府應邀集府內相關單位及相關學校研商可行方案,擬訂
    實施計畫,並得依本實施要點另訂補充規定。
二、實施本方案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訂定計畫送各地方政府審查通過後實施
    。
三、為鼓勵一般地區英語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教育部得另訂獎勵規
    定,經核定後實施。
四、採商借模式之商借教師年度服務成績考核由其原服務學校洽商借學校
    評定。
五、本實施要點有未盡事宜,另予規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