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教
育與宣導組行動計畫及環境教育法,並配合本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以下簡稱十二年國教)及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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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依據國際永續發展之脈動建構全國循環型永續校園,以實踐、
累積、反饋有效對應臺灣環境變遷議題,並有效結合專業之生
態、資源、能源、健康、防災以及環境教育之參與者,採陪伴
、示範、滾動式成長之模式,推動校園整體之軟硬體永續發展
及教育。
(二)根基於過去永續校園推動成果進行精進深化與示範,面對全球
永續發展挑戰及配合十二年國教推動,以「擴展校園自我在地
探索」、「建立中央示範推動與地方因地制宜推動之合作機制
」、「建構創新主題技術對應示範性循環校園」及「呼應聯合
國永續發展目標(以下稱SDGs)之永續循環校園」為目標,達
成擴大校園環境探索認知、逐步完善中央與地方合作永續校園
推動,及面對氣候變遷、災害調適對應、環境認知、循環經濟
等,建置示範模式教育場域目標。
(三)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策略朝向積極的淨零排放的趨勢,參照聯合
國SDGs的要求,以及呼應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的宣示,以強化
落實校園師生和社區大眾的氣候變遷知能及氣候友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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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各級公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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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基礎性校園自主永續探索計畫(以下簡稱基礎計畫):
1.補助項目以經常門執行校園永續探索與試辦或實驗為主,內
容以符合基礎計畫目標為原則。
2.學校透過不同對象對校內環境資源評估與課程發展等軟硬體
進行認知、探索、整合、對策及執行。學校應建構回應永續
發展目標之校園整體規劃構想及對應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之
學校本位課程修正規劃。
3.基礎計畫應盤點學校軟硬體資源,以利充分發揮在地與校園
特色(地域、文化、歷史及生態……等),同時需要進行校
園基礎碳盤查,透過基礎監測設備進行相關數據蒐集,建立
後續(減)低碳行動相關依據,並發展相呼應之校本課程,
設計教學模組與發展校園藍圖為重點。
4.基礎計畫應詳述校園永續發展切入點、校園既有基礎現狀以
及未來盤查規劃、校園永續與環境教育建構工作執行內容與
實行項目、預期成果及成效。為使學校呼應聯合國SDGs指標
之永續校園評量目標,提出整合性永續發展自願檢視報告。
(二)示範性永續循環校園改造計畫(以下簡稱示範計畫):
1.補助項目以校園硬體改造與軟體整合為主,計畫申請依據本
部每年公告永續校園示範議題為目標。
2.硬體改造項目主要回應智慧化氣候友善、低碳等方向,包括
資源與碳循環、水與綠系統、環境與健康、能源與微氣候或
其他符合永續發展之項目,執行以「建構創新主題技術對應
示範性循環校園」,以最客觀方式進行數據蒐集,並更加精
準進行碳盤查計算。
3.示範計畫應以因地制宜之環境相關議題為主題,充分發揮地
區與校園特色,並已具有或發展系統化對應之校本課程,訂
定改造執行技術示範重點。
4.示範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共
同推動及自籌部分款項,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申請應事先取得
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地方政府應配合本部相關事項參與相關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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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原則:
1.本要點補助分基礎計畫、示範計畫(分二階段執行)等二種
選項,經審查通過者,方核撥該選項經費。
(1)通過基礎計畫者,核撥業務費(經常門)及儀器設備費(
資本門)。
(2)通過示範計畫申請者,第一階段核撥業務費(包括先期規
劃經費),提供聘請專業設計團隊進行第二階段之細部設
計及相關教學準備作業;經第一階段規劃成果審查通過者
,擇優補助第二階段業務費(經常門)及投資設備費,補
助執行當年度核定之示範計畫。
(3)於核撥第二階段經費前,本部仍得要求修正第一階段規劃
成果,於審查通過後,方撥付經費;其不能繼續執行或經
三次審查未通過者,收回已撥款項之百分之五十,並取消
第二階段之補助。
2.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覆申請。獲補助後經查
證曾接受其他機關重覆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
並取消其下一年度之申請資格。
3.近五年內已獲補助示範計畫者,僅能申請基礎計畫。
(二)經費申請及補助額度:
1.基礎計畫:每校補助經常門經費(包括校園盤查費)與環境
監測設備資本門經費,補助額度由本部於計畫徵求時公告之
。
2.示範計畫:第一階段每校補助經常門經費(包括先期規劃費
);第二階段每校補助資本門經費,經常門上限百分之十,
但採雇工購料者不在此限,補助額度由本部於計畫徵求時公
告之。
3.本要點採部分補助,補助比率上限為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對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應依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七十七;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補
助核定經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七;第五級補助核定經
費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三)經費編列原則:
1.經費編列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及地方政府規定辦理,且經費編列應由地方政府核定
並同意(國立學校及大專校院則免)。
2.建議示範計畫內發包工程費之百分之八為委託之設計監造費
用(含簽證費),但各校應依縣市政府相關發包程序與行政
規範執行;學校應與委託之專案規劃師共同擔負監工之責。
(四)名額限制:本部得視年度經費及申請狀況調整補助名額及核定
經費,申請未獲補助者皆列為備取;如有獲補助學校放棄或取
消資格時,本部得決定由備取學校遞補,或補助其他學校。
(五)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措施:
1.學校應成立永續循環校園推動委員會(或校內相關組織),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成員應包括總務主任(長)、教務
(導)主任(長)、教師及家長。
2.獲補助之學校與其委託設計團隊應參與本部舉辦之各項教育
訓練活動。
3.應配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環境教育於課程、活動或校園生
活中,記錄計畫執行過程(前、中、後),結合教學社區舉
辦永續發展教育活動,評估實施後之成效,據以撰寫期末報
告(格式另行公告)與每月發布二至四則訊息於永續循環校
園粉絲專頁。本部擇優進行成果推廣及刊登至相關平臺與成
果發表會,並享有刊登權,並依據「創用CC授權條款」,同
意本部有權使用成果中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
,以為公開宣傳之用。
4.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中,應每月上本部永續校園資訊網填
報進度與相關數據。
5.示範計畫執行過程中以達零廢棄為目標,所有廢棄物以在校
內自行解決為原則。地表回填土應不使用具污染物、毒性物
質之工程廢棄土或土壤,校園原有表土應保留或再回填。
6.針對學校之申請計畫,本部永續循環校園專家技術小組應就
其所提計畫書未完善處進行指定建議,建議內容將依學校所
提計畫書與該處環境進行指定項目,獲學校同意並修正計畫
書後,本部方得核撥經費。本部專家技術小組指定變更項目
不得超過總申請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7.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委託專案團隊進行申請計畫輔導,及
查核各校之執行進度與執行成效,協助學校解決技術問題,
並辦理相關說明活動,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相關工作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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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於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二)申請文件:
1.各項計畫申請,學校應依規定填寫計畫書(申請方式另以公
文公告)。
2.學校申請示範計畫應提出示範計畫相關專業團隊(相關領域
專家學者、環境技師或建築師……等)協助研擬之計畫書,
第一階段執行完成時,應提出( 1)校園整體規劃藍圖與各
改造項目細部設計圖說(2)經費明細表(3)歷次委員意見
回覆說明表,方可執行第二階段。
(三)申請時應注意之事項:
1.示範計畫應符合當地環境條件,採自然施工法,以降低校方
後續維護費用為目標,並能搭配學校風格及達成節能減碳、
環境美化功效。
2.本補助僅提供該年度計畫經費,不包括後續維護費用。
3.逾期或未依當年度規定申請者,不予受理。
4.申請示範計畫補助,應依申請議題及各補助項目規定檢附具
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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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方式及原則:
(一)審查方式:申請計畫書之內容與格式符合規定者,由本部專案
團隊進行初審,通過者後續再由本部召集各領域專家學者進行
複審,擇優補助。
(二)基本評選原則:
1.必要條件:
(1)學校與地方、社區具備互動性。
(2)針對申請項目者,學校提出配合之課程方案,且明確可行
、成果與教學目標結合性高者,並符合本計畫目的精神。
(3)申請基礎計畫補助,應檢附計畫構想、實行說明及探索方
向。
(4)示範計畫執行學校應具備示範計畫相關專業團隊(相關領
域專家學者、環境技師或建築師……等)協助進行規劃設
計。
(5)申請示範計畫補助之申請項目應作循環型整合考量。
(6)對於低碳、淨零排放等有其基本認知。
2.加分條件:
(1)已有永續循環校園或環境教育推動成效。
(2)明確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項目者。
(3)具有推動地方產業與促進就業之功效。
(4)永續相關議題已有初步推動成效者。
(5)評估推動成效高者(成果效益、環境教育、社區互動),
以能影響範圍愈大及具備廣泛地方或社區教育功能者,學
校應作相關說明。
(6)申請示範計畫補助者,該計畫對於具有突破性技術創新、
符合因地制宜主題課題之明確解決作為、可建立循環型永
續校園操作模式者,以回應淨零排放為優先補助。
(三)分項評選原則:
1.申請基礎計畫補助者:學校對於校園軟硬體探索規劃,著重
於碳盤查以及基礎設備安裝規劃構想。
2.申請示範計畫補助者:學校對於完整氣候友善校園、低碳校
園,完整碳盤查後如何透過相關局部改造,可以局部改造之
規劃構想,已達淨零排放局部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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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本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於核定經費時,列出各校之補助金
額,為地方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學校,由地方政府統
一請款;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由各校備領據向本部
請款,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二)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以核定公文經費核定表之計劃執行期程為主,並於執行
完畢後二個月內報本部辦理核結,成果報告中應檢附收支明細
報告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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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成果審查,必要時得由本部訪視委員至現場訪視。
(二)計畫執行成果經審查執行成效不佳、不依相關法令辦理及未於
指定期限內繳交規定相關資料者,收回核定執行經費之百分之
二十,且於未來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但因特殊原因
無法如期完成者,應來函說明原因並敘明預計完成之日期,經
本部同意後,始得延期。
(三)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至本部指定控管網站填報相關
成果及上傳教案等資料,並參與成果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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